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18日通过,现印发试行。附件: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1989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