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主权与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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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少数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教育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自治权的下位概念,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但是如果不加以明确少数民族教育自治权的权限范围,就会出现越权行使问题,会损害国家的教育主权。因此,在单一制国家的体制下,处理好国家教育主权与少数民族教育自治权的关系,明确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教育自治权的权限范围是我们当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民族可以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是少数民族在行使教育自治权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少数民族地区有自主选择教材的进行教学的权力,但是对于政治功能较强的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进行教学。这样既有利于发展民族教育,也维护了我国的国家教育主权。
作者 盖颖
出处 《时代教育》 2021年10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7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