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规划立法的六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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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城市规划立法应协调经济发展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协调城市规划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注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程序,协调法律救济与行政强制的关系,平衡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关系,处理好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规划师》 2005年9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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