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随着保险公司偿付无力的频率和金额的增加,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注重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率先制定了适用于寿险/健康保险公司、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的RBC制度。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激励保险公司减少偿付无力风险、便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恢复营业以及使那些经营失败的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一套合适的RBC制度应有助于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的一般目标,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基础资本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风险预警体系。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