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规划法律特征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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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城市规划日益强调缩减自由裁量和增强公众参与,这需要在法律的实体性内容方面明确界定与城市规划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法律的程序性内容方面也应该详细明确地规定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序、时限及形式.此外,完整的行政程序还包括行政监察、复议、诉讼等环节,而物权的法理问题也应认真解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规划师》 2003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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