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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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持原来法条的体例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不仅是量的增加,而且有质的飞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概括起来看,这次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等同于“无罪推定”,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主要要求,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的直接否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个原则较为明确地体现在经修改后此法的第162条第3项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对干“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罪疑从有”或“罪疑从轻”的直接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探求》 1996年3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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