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
简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纲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整治项目意义重大。
简介: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纲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 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 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整治项目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