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以浙税[1994]50号、[1994]财办10号文转发)第二条所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涉及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应如何进行处理?答:涉及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1.企业销售所列免税货物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入帐,不需计算销项税额。2.企业购入所列免税货物时,应按支付的帐款记入购进货物的采购成本,不能比照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会计处理执行。3.既生产经营免税货物,又生产经营应税货物的企业,若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能确定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免税货物的,其应计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用于生产经营应税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难以确定用于生产经营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先全部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货物销售时再按照当月免税货物销售额占当月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为: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简介:1979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了一批各方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大量的规章,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工作总的来说是好的,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二是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三是有些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过多从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