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不经解释的法律永远只是死的条文。法律要为人理解并适用首先便要进行解释①。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中国的法学开始从"立法者的时代"走向"解释者的时代",单纯地醉心于制度构建已显得不合时宜,最终势必走向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就商事法律而言,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和形态各异的商事活动考验着商事法律的适用,如何超越僵化的条文准确有效地解释商事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意义重大。事实上,商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商法思维这一商事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一方面商法思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指导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商法解释也应在商法思维的框架下展开。将商法思维融会于商事法律解释,是有限的制定法因应无限且富于变化的商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简介: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简介:教育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释国家为何采取特定的政策行动或计划而非其他方案。然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以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解释社会行动不论在理论视域还是研究取向上,均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以至激烈的争论,其中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因果解释与由阐释理论而衍生的意图解释之间的对立最为明显。。即使在意图解释模型内,现象学派、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主义等视域的分歧亦颇为明显。。当教育政策研究者尝试解释国家对特定政策所采取的行动或计划背后的原因与理由时,对现存众多解释模型的分歧与争议往往无所适从。本文旨在对上述各种解释模型的理论与方法学基础加以梳理及评论,并尝试整理出一个较为综合的分析架构,供从事教育政策研究以及公共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