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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律,是在立法层面上的一项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对该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既应不违背具体规定,又可发挥能动作用,予以灵活处理。同时,着重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在对该制度执行中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研判,且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于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 标签: 刑事和解 理解适用 问题 对策
  • 简介:<正>当事主义是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或称诉讼模式)的一种概称。从哲学的角度看,诉讼结构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它也必然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不同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不同的诉讼原则。因此,研究美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一、当事主义的含义及其由来当事主义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

  • 标签: 当事人主义诉讼 刑事诉讼程序 被告人 刑事诉讼结构 陪审团 纠问式诉讼
  • 简介:事案解明义务是当事在诉讼中负有的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提出证据材料及忍受勘验等义务,其在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弊端、解决当事诉讼武器不平等、促进诉讼以及协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辩论主义的限制和修正,事案解明义务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尚欠缺可供其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和规则体系。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构建事案解明义务规则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发挥其实效性,殊为必要。

  • 标签: 事案解明 举证责任 辩论主义
  • 简介:基于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和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若要求原告举证证实存在阻碍该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难度较大

  • 标签: 举证责任分配 否定性确认 当事人适格
  • 简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先行调解”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加入到我国法院调解中.为当事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缘于此次修法仍然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关于调解内容也仅有一个定义式的条文.对于在立法过程中就颇受争议的“先行调解”来说.[1]显然捉襟见肘。加之,缺乏配套的运作程序。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期限、与诉讼的衔接、费用收取等等都处于空白状态,实际操作随意性大.难以发挥促进纠纷化解的制度功能.司法实践中,先行调解逐渐沦为法院、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当事均不待见的“鸡肋”。[2]当值民诉法修订后实施半年之际,笔者以“先行调解”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 标签: 诉讼当事人 法院调解 程序选择权 司法实践 困境与出路 《民事诉讼法》
  • 简介: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新民事诉讼法确认非实体利害关系具有作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有可能增大公益诉讼实际运作的难度。因此,明确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就成为构建并运行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诉讼信托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当事适格之扩张的适当出路之一。

  • 标签: 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当事人适格 诉讼信托
  • 简介: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死亡,那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导致诉讼终结,夫妻身份关系自然消灭,这一点毋庸置疑,可是对于接下来要发生的基于死者遗产的继承问题却会根据不同的前提情显得有些复杂。

  • 标签: 离婚案 诉讼制度 分析
  • 简介:一、当事举证责任的内涵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 标签: 当事人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 实务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 法律后果
  • 简介:<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只是在自诉案件中存在着当事和解,公诉案件中不存在当事和解的法律空间。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试验,对特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索。学术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较为活跃,不仅借鉴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对实践中的创新进行理论论证,同时也研究了实践中的一些乱象并提出应对建议。我国2012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构建了公诉案件中的当事

  • 标签: 公诉案件 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 公安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 恢复性司法
  • 简介:当代中国,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像律师一样在如此短短的20年中形成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哪一份工作如律师一样成为趋从性很强。甚至是令人艳羡的职业。的确,在中国现实社会结构中,律师已成为令人瞩目,同各阶级阶层具有广泛联系且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职业群体。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以及加入WTO,中国律师的发展还有极大的潜力空间。

  • 标签: 律师执业环境 当事人权益 阶级阶层 民主法制 当代中国 职业群体
  • 简介:无论是当事主义,还是庭审改革,都是非常陈旧的话题了。特别是前者,已经基本在一流的学术刊物目录中销声匿迹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研究者很难在这些传统问题上超越前辈,再挖掘出新矿;二是这些经典问题可能被认为已经解决了,因此还有什么必要在宝贵的核心期刊资源上用于这些老问题的重述呢。

  • 标签: 主义评议 当事人主义 教授当事人
  • 简介:纵向垄断协议当事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资格之所以成为问题,根本缘由在于其内部包含着当事过错与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对'私'价值与'公'价值之间的矛盾。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现有诉权否定论、有限诉权论和德国法层面的完全诉权并没有真正化解这对矛盾,它们各自不同程度上使用'非黑即白'的选择模式反倒使这对矛盾更具对抗性。以功能为标准,在对审理反垄断损害赔偿之诉的程序进行阶段化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成为化解矛盾,解决纵向垄断协议当事原告资格问题的新尝试。

  • 标签: 当事人过错 公共利益 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 原告资格
  • 简介:程序主体直接承担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纷繁芜杂的表象之下其本质都在关注当事与法官在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本文借鉴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与法官权限分配的经验,在协同主义理论下分析功能实现中主体方面的制约因素,探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与法官的权限的分配。

  • 标签: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功能的实现路径 权限分配
  • 简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 标签: 生效法律文书 经济纠纷案件 自愿达成 经行 违反法律 三人
  • 简介:<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但托运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之外的第三方收货。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之外的第三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享有权利、承

  • 标签: 提单持有人 合同成立 托运人 运输合同 交付货物 第三人利益合同
  • 简介: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审判方式改革,试图将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以往的超职权主义逐渐向当事主义转型,尽管在证据理论、庭审方式、裁判路径等方面较之以往已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依然很难下定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下已完成向当事主义的成功转型。在审判方式改革旗帜下各地法院所发布的纷繁复杂的

  • 标签: 主义对象 对象方法 当事人主义
  • 简介:当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中也采用了这一原则,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国际公约相比,条文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如何正确确定准据法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 标签: 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完善
  • 简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第68号指导案例确立了法院审理疑似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职权询问当事的规则,但未进一步厘清询问当事的依据以及询问当事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适用效果不佳,因此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询问当事在法理及现行立法均有依据,询问对象既包括原被告也包括第三,询问内容应围绕"虚假诉讼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争点。程序保障方面,应由专业法官或专业合议庭审理虚假诉讼案件,设立当事听取与当事询问程序,并完善当事义务。

  • 标签: 虚假诉讼 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 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