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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

  • 标签: 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 审计监督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 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 标签: 承运人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拍卖 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托运人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标签: 专利权人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专利方法 专利权无效 强制许可
  • 简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修正 修改 会议通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 标签: 持票人 出票人 票据当事人 汇票到期 付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标签: 渔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资源 捕捞许可证 主管部门 渔业生产
  • 简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 标签: 农业劳动者 农业为基础 农业生产 批发市场 农业资金使用 生产经营服务
  • 简介: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

  • 标签: 经营者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价格 定价权限 服务价格
  • 简介:梅因及其追随者提出的关于"实体法起源于程序法"的观点不符合十二表法时代及其后的罗马法和诉讼程序的事实。梅因所提若干依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罗马法的"诉"不是实体法的主要来源。

  • 标签: 罗马法 实体法
  • 简介:社会原则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一项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义务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为意旨。作为社会原则具体展开的社会权,其核心即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仰赖于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可分为"因果型"给付与"目的型"给付两大基本类型,以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为基本内容。然国家是否为给付、对谁为给付、给付到什么程度算尽到了义务,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国家给付义务的基准,包括横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和纵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程度两个方面,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程度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以平等权为准则,以国家能力为边界。

  • 标签: 社会国原则 劳动权 国家义务 国家给付义务 社会权
  • 简介: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对进口货物预付款放松外汇管制。新的外汇管理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进口商在不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就所允许进口的货物或服务预付货款。

  • 标签: 外汇管制 孟加拉国 预付款 中央银行 2005年 进口货物
  • 简介:<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标签: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 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生产 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
  • 简介:<正>1.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强制执行 行政决定 实施程序 给付义务 处理决定
  • 简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权利 劳动关系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行政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过程 现场笔录 加处
  • 简介:1970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是国家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资格的标志性案件。在国际法院随后判决的艾尔西公司案、迪亚洛案中,均涉及对股东国籍保护公司的资格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资格问题做了发展性的规定。另外,基于特殊条约的仲裁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了股东对公司的保护资格。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股东国籍保护公司的资格,作为公司外交保护规则的例外,还没形成国际习惯法。

  • 标签: 股东国籍国 外交保护资格 公司 习惯法
  • 简介:<正>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和物质基础,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物质的属性。在过去,一般都认为环境的经济属性与其生态的属性不会产生冲突,法律只需要对其经济属性作出制度性安排就可以了,传统的物权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还意识到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已经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那么,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我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何种反

  • 标签: 环境资源 物权法 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环境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