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的转变过程中,德国行政法的观念和方法也发生着革命性的改变。自由法治国通过宪政国家予以实现。国家目的排除公权力行使的福利增进,行政任务为在市民社会内的秩序维护,行政法采严格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是以干涉行政建构起的关于无目的法律形式的公权力行政的学说。社会法治国通过行政国家予以实现,国家参与社会公正的产出和公民自由的发展,行政任务更有在工业社会内的积极给付和引导,行政法实现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与元法律行政目的的统一,是以社会形成性行政建构起的在行政法律形式中嵌入行政目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