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这不仅平衡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于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督促力度,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对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仅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
简介: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了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和总体框架,提出“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我们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市司法局试点设立的第一个这类“四自”律师事务所,开业一年来,受到了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我们走过的路——“天元之路”,也开始成为热心的朋友探询、论道的一个话题。这里,我就律师工作改革中的人才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点心得。人才识别——不拘一格,敬业勤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