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TRIPS作为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发达国家的秩序主张,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和利益关切,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负面社会后果。发展中国家一直没有停止过改变TRIPS的努力:首先推动在人权、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等国际体制中制订与TRIPS相左的知识产权规范,然后试图在WID体制内通过对TRIPS的解释和修订消除TRIPS与其它国际体制知识产权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一条从体制转换到体制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之路,关乎WTO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因而势必遭到TRIPS既有秩序的受益者——发达国家的抵制,使其充满着艰难、曲折。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因应准备。
简介:本文从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享有宪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法律特性出发,提出应当使用“宪法机构”的概念来代替“国家机构”的概念表述宪法文本规定的享有完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组织特征和法律特性更能突出宪法机构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强化宪法机构自身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机构依据宪法规定履行自身宪法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此外,使用“宪法机构”概念也可以有效地区分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与非宪法文本所产生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性质,建立起对宪法机构活动的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防止保证宪法实施责任机制的无限扩大和泛化。最后,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更好地接纳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非国家机构性质的“宪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科学和全面地分析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机构性质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简介:我国东北某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国家权力不合理地剥夺了公民的私权利。这涉及国家权力边界的问题。现代国家权力的设置以保障公民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国家权力不得侵犯不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并须具备充分的目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还应当遵循“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最后,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应当与义务和责任相对应。气候资源相对于人类目前的开发和利用能力而言仍然是缺乏竞争性的无限资源,在无限资源之上设置所有权制度不具备合理性;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气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也不够公开、透明。此外,“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还意味着政府需要对气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为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总之,“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超越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是一项不合理的立法规定。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92—93年年会于5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法律名称应根据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可归纳为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而且包括家庭关系。因此,多数与会者主张从名实相符的命名原则出发,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还有的学者主张更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