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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对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概括性的比较分析。作者在文中提出: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分类分割原则;并在分类分割原则的指导下,对不同性质的信托进行分类,对同一信托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系统地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不同类型的信托的有效性、信托文件的理解与解释以及信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全面探讨了解决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 标签: 信托关系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 简介:<正>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深入研究这一关系及其特点,对揭示刑事法学的底蕴,完善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一所谓刑事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一方是国家(以公、检、法为代表),一方是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

  • 标签: 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实体法律关系 刑事立法 社会关系 刑事程序 刑事司法
  • 简介: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复杂。在理论上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中国的实践看,两者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和政策有不同的定位和分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曾经发生过很多次的换位。政策相对于法律的地位作用也因为时间、空间、法律完备程度和法律权威程度的不同而发生了很多变化。这些发展变化既改变了政策本身,也改变了法律或者法治。从应然的追求看,在宏观意义上,刑事政策优位于刑法;在规范的层次上,两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但应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相互推动,共同进步。两者关系的核心应是在区别两者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与促进关系

  • 标签: 刑事政策 刑法 关系
  • 简介:法规目的说解决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违法性问题。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备担当一般性因果关系理论的条件,其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判断以一定的知识量为背景,知识量的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诸多价值判断需要通过相当性判断来实现,而且,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与相当性之程度相适应。

  • 标签: 相当因果关系 判断基准 事实性 法律性
  • 简介:笔者在考察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之上,认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非都是主犯,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则一定不是主犯。

  • 标签: 首要分子 主犯 集团犯罪 聚团犯罪 刑法
  • 简介: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增强票据流通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人为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用以遮盖其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进而使得社会利益受损。对此,立法及司法理念亟待转换,票据关系无因性虽然使得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剥离,但是其并未也不能将价值因素从法律制度中剥离出去。为保持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应在票据关系无因性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 标签: 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 衡平性规范
  • 简介: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而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远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地加以解决。本文拟对此作一尝试,就民法因果关系的某些问题浅述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 标签: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原因力 必然因果关系说 理论课题 多因一果
  • 简介: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邹建章本文以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民事检察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此为逻辑起点,初步构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就检察监督权的设置问题;检察监督权的结构和内容问题;检察监督的措施权问题;审判机关受监督义务法定化问题...

  • 标签: 民事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监督权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权力
  • 简介:分居制度在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体例。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同居、互相忠实、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

  • 标签: 分居 配偶权 矛盾关系
  • 简介:截至2012年7月,“特定关系人”入罪正好5年。“特定关系人”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发展新趋势?相关法律条文如何在碰撞中收紧藩篱?

  • 标签: 特定关系人 法律条文 入罪 犯罪
  • 简介:亲权法律关系是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父母身份而发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条权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法律关系。亲权法律关系是身份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亲权法律关系与物质内容毫无关系。亲权不仅包括父母对子女人身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还包括父母对子女财产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但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中一般财产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间基于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存在着重大区别:其一,发生原因不同。前者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发生;后者基于商品交换的需要而发生。其二,参与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具有父母子女身份的亲属身份人;后者的主体则是不具有任何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三,性质不

  • 标签: 法律关系 未成年子女 亲权人 身份权 未成年人 客体
  • 简介:处罚帮助犯的根据在于帮助犯通过正犯侵害了法益,其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因此,有必要限制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区分帮助犯与不处罚的未遂帮助以及帮助关系的脱离。由于帮助行为缺乏类型性,应当借助于因果关系,从客观层面进行限缩。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和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判断。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物理的因果关系 心理的因果关系
  • 简介:传统的法学和经济学思维,将证券投资基金归结为单一的组分及其性质,如信托、契约、公司或合伙。这种分析的“格式塔”,不能反映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整体特征和法律关系创新。证券交易从两两交易到信息集成交易——证券交易所制度,从直接投资到通过信托、契约、公司、合伙等形式的间接投资的交易过程集成,从功能内部整合的企业到功能外化及外部耦合的企业间集成,从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虚拟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就其对经济、管理和法律环境的适应性来说,它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

  •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 公司 信托 契约 内部整合
  • 简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是一个宏观战略指导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具体的方针、政策的问题。因为在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过程中,这三者的关系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方针、政策体现出来的。所以,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即要高瞻远瞩、从高处大处着眼,又要从具体工作着手,科学认真地制定、执行好每一项方针、政策。第一,把稳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将改革、发展、稳定统一规划,同步进行,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有序运转、稳步发展的基本保证。改革、发展、稳定作为现代化建设中的动力、目的和条件,是构成现代化建设这个动态系统中的三个重大战略要素。三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缺一不

  • 标签: 三者关系 人民群众 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 基层政权组织 基层党组织建设
  • 简介:(一)法律上存在漏洞。最高法院法(经)复[1991]4号《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解决了承包合同产生的内部诉权问题,但对承包方在承包关系终止后对其承包期间的债权是否享有起诉权即外部诉权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造成各地法官主观随性意较大,依据自己对法律的不同学理理解,作出不同的裁判。

  • 标签: 起诉权 承包关系 最高法院 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 法官
  • 简介: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是在不法类型判断基础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定位明确,判断严谨。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往往被混入免责事由之中,定位游离,功能弱化。要对正当化事由进行刑民关系考察,在民法上就必须切割“违法性’’与“过错”。对于“明定’’的正当化事由,在解释论上要尽可能消解刑民规范冲突以维护其“互通性”。就“续造’’的正当化事由而言,效力局限于其被认定的法领域,并不当然在其他法领域有效。

  • 标签: 正当化事由 刑民关系 明定续造 规范冲突
  • 简介: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授予司法机关的一种专属权力。司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权专指审判权,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仅仅限定在狭义的范畴。论及司法权,必须界定其性质。司法权的性质可以从多角度来分析,诸如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受动性、程序性、公正性、统一性、终极性,等等。我认为,独立性乃是司法权的本质特性。

  • 标签: 宪法依据 国家权力机关 党的领导 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 人民主权原则
  • 简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基本的经济政策,并且在主要方面都体现为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追求的目标和面临的现实条件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促进和补充的作用,但是两者在作用的领域、价值观念和取向以及具体处理和作用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内在的差异性和潜在的冲突。

  • 标签: 竞争政策 贸易政策 反垄断法 中国
  • 简介: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 标签: 任意拍卖 居间合同 代理效果二元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