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建设性后现代法学视域探讨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作为公认价值概念和理想目标是客观存在的,但正义在每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因此,应当从过程性和关系性视域来分析和评价各种正义论观点,既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也揭示和抛弃其错误观点。从过程哲学价值论视角看,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表现。我们必须联系与具体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并结合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事实和过程的联系来具体地分析正义。否则就会陷入"误置具体性之谬误"。在裁判疑难案件时,正义的要求除了必须考虑所有既定法律和案例以外,更主要要考虑判决做出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对未来社会进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要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衡量个案的裁判是否正义。
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简介: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包括感受和观念两部分,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当前我国民众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的调研表明,民众普遍认为公平正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并认为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结果的合理性要比过程的合理性更为重要;民众对社会总体的公平性是基本认可的,对于义务教育、高考制度的公平感要高于社会总体公平感,同时也普遍认为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城乡和部门差别是不公平的;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看,民众公平正义观念不同维度的内容呈现出不均衡的特征,现代化程度有高有低,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城市化等因素在推动民众正义观念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社会公平感和住房政策偏好为例进行的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整合性分析表明,主观和客观因素都会对社会公平正义认知状况产生影响。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健全公共政策体系,加强公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