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隐性走私”犯罪,间接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其中,间接走私犯罪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又为海关侦查机关的证据取证带来了困难.为此,有必要对间接走私犯罪进行证据学的分析,从而为刑事过程中追究这类走私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简介: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切实履行缉私警察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自1999年1月成立以来截至2000年7月,共受理案件202起,立案106起,其中涉嫌走私毒品罪55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8起,总案值2.35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8594万元人民币,逮捕犯罪嫌疑人52人,刑事拘留78人,移送犯罪嫌疑人48人,11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侦查办案的同时,该分局还积极开展走私犯罪研究,对走私犯罪的现状、态势预测、侦查取证以及各种类型的走私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得到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和上海海关领导的肯定。走私犯罪在侦查实践中是一个新的课题,在刑事犯罪研究中也是一个亟待开拓的处女地。作为一支新组建的刑事执法队伍,我们希望海关缉私警察积极探索,不断进取,为丰富、充实走私犯罪研究这个刑事犯罪新的研究领域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此我们刊登4篇他们近期来开展调研活动所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简介: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必要性1.从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看其必要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从法条规定来看,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为“公款”。这里的“公款”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被一致理解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其他公共财产权利,如债权、对公物的所有权等则不能涵盖其间。也就是说,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款项和公物的行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对象,这就使运用刑罚处罚...
简介: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1.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物质表现对象的公私财物,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