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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们办理的案件,关乎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名誉,容不得半点差错和马虎,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这是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检察官戴丽萍经常挂在嘴边的话。多年来,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命案办理工作,创新机制、精准施策,积极构建死刑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 标签: 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 广西 重刑 质量保障机制 人的生命
  • 简介:<正>司法的首要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然而作为司法正义裁判工具的法律却未能实现普遍性和单一性的合理统一,也未能实现法律预期和社会道德预期的有效协同,面对社会公众不断提升的司法期待,简单运用法律裁断纠纷实际取得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背离的情况下,不仅社会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且司法

  • 标签: 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司法 诉讼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 劳动合同 民事案件
  • 简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主流用语,对检察工作也产生了很大影响,逐渐成为衡量检察执法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三合一的道路上,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不可避免地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借用法哲学中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理论,对检察工作三个效果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实现路径展开探讨,以期对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应然 实然 路径选择 检察工作 三效合一
  • 简介:本文主要在探讨辅助参加与法院职权通知之效力。在辅助参加效力部分,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项规定,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但参加人因参加时诉讼之程度或因该当事人之行为,不能用攻击或防御方法,或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参加人所不知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不在此限。本条第1项之规定于台湾"民事诉讼法"2003年2月7日修法时并未修正。辅助参加人参加后之效果为何,于他造当事人与辅助参加人之间可

  • 标签: 既判力 民事诉讼法 防御方 重大过失 台湾地区 诉讼标的
  • 简介: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来讲,优质服务是其中的关键部分。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够赢得用户的青睐,市场营销才可以取得良好成效。因此,电力市场营销必须重视以用户为本,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以获得更高的用户满意度。本文对优质服务在电力市场营销中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从企业和服务两个视角提出了优质服务的对策。

  • 标签: 电力市场营销 优质服务 对策
  • 简介: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即指《民事证据规定》[1]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适用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作用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紧密关联甚至相互混淆。从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去理解预决效力条款的内涵,可以窥见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存在对预决事实的外延未予明晰、对预决效力在前后两诉当事人不一致时能否适用未作规定等两方面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2]第30条借鉴了争点理论的若干合理内核和精细设计,对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均予以明晰。我们在完善预决效力条款时也应循此思路,对预决效力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合理划定预决效力的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进而实质上制约预决效力的滥用。

  • 标签: 预决事实 预决效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争点效
  • 简介:很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即客户总是觉得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太多,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太少,不值这么多钱,进而要求律师降低律师服务费。或者故意拖欠律师费,甚至干脆拒绝支付律师费。这很容易引起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使律师的业务遭受损失。并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我想任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是值得所有律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生这种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客户没有感觉到物有所值。这一方面有客户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而后者更为重要。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营销 法律服务 律师费 服务过程 客户
  • 简介:晋州市人民法院党组紧密结合审判执行业务实际,立足于“四个坚持”,严字当头,实处着力,打破“执行难”困局,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该法院被晋州市委评为践行“三严三实”标兵单位,原院长纪兰牛被河北省法院授予“邹碧华式先进人物”荣誉称号。

  • 标签: 人民法院 晋州市 河北省 《法制日报》 “执行难” 社会效果
  • 简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其中参加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制度,在借鉴域外参加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考察参加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以确定我国参加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 标签: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权责对称 参加效 既判力 预决效力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 标签: 判决效力 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 既判力 既判力扩张 反射效
  • 简介:敞开心扉的述职“三年来,我作为一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镇域经济发展和村级基础建设上,积极建言献策,带领全村人民扎实苦干,为群众发家致富,建设绿色小康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尽到了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

  • 标签: 人大代表 述职评议 现场会 双龙镇 西峡县 河南省
  • 简介: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自发形成了一项非正式制度。它在运行中呈现四个特点,即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比率高、适用补救的案件数量多、问题补救以法院动仪居多、以补救程序性问题为主。这一非正式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是这一机制符合社会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符合比例原则、符合一般法律精神。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一非正式制度存在认定标准混乱、补救依据缺失、补救程序不一、补救效果模糊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坚持社会接受、诉讼经济、程序底线、明确统一四个原则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明确问题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证据的外延、问题补救时间、问题补救动仪主体、补救方式以及补救效果,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 标签: 行政诉讼 瑕疵证据 补救规则
  • 简介:中国仲裁的发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仲裁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仲裁能否融入市场经济,取决于仲裁是否和市场经济具有契合性。仲裁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契合性体现在仲裁本身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下,仲裁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属性已越来越明显地显现,经济属性已成为仲裁的另一个内在特性。中国仲裁业的发展,有赖于人们对仲裁经济属性的更深刻认知与把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商品服务市场,引进先进的专业服务市场营销观念,从而整体上提升中国仲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 标签: 仲裁 仲裁服务商品 仲裁服务市场 商品属性 产业属性 市场营销
  • 简介: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是与产品分销参与者责任平行的责任体系,在我国侵权法上包括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三大类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体系定位,这存在遗憾。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针对的缺陷类型是普遍性缺陷,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所针对的缺陷类型是个体性缺陷。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缺陷食品、药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加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应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被强化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求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这种加重性具有限制性。

  • 标签: 缺陷 产品 营销参与者 食品药品 连带责任
  • 简介: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孟建柱同志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他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领导责任,亲力亲为抓改革落实;强化督察问,推动改革精准落地,确保按时完成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

  • 标签: 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任务 领导责任 总书记 习近平 中央
  • 简介:【裁判摘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 标签: 实用新型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服务中心 纠纷案 技术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