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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1年12月1日,劳动者唐某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转正后为每月2800元。同日,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派唐某去日本培训60天,培训费用58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约定唐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4年,如唐某在服务期

  • 标签: 服务期 约定 用人单位 试用期 签订 劳动者
  • 简介:事业单位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它既包括从事非营利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组织,也容纳了行使公共权力的以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各色机构。考虑到许多事业单位以机关法人为设立人和资助者(拨款),进而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后者的事实,事业单位改革就不能仅局限于事业单位自身,而应从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的联动关系入手。如果政府职能不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很难指望事业单位的改革会彻底。

  • 标签: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法人
  • 简介: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要由单位单位内部责任人员共同承担。文章通过对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现行立法实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的刑罚体系进行评析,提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实现的应然方式。

  • 标签: 单位犯罪 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
  • 简介:本文是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举办的"《德国基本法》6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报告整理而成。报告主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法治国家和民主原则的确定;法治国家和民主的重建;宪法变迁中得以不断巩固和扩展的民主体制和法治国家。通过与魏玛共和国和第三帝国时期的消极经验进行比较,作者指出,德国《基本法》成功的变迁首先是通过稳定的民主体制以及不断扩展和深化的法治国家得到彰显的。紧接着作者针对德国《基本法》中对民主体制和法治国家的强化和巩固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分析。

  • 标签: 德国基本法 变迁 民主 法治国家
  • 简介:作为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活动形式,黑社会组织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三大灾难性犯罪。面对黑社会犯罪的严峻挑战,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国际社会共同治理跨境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也积累了若干宝贵经验。因此归纳总结意、日、美等国的经验性做法,尤其是其处罚黑社会犯罪的规律,对合理运行我国刑法机制,有效应对中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犯罪 基本经验 国际社会 处罚 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犯罪
  • 简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渐趋复杂,新型侵权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日益引发公众不满与学界热议,故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新兴基本权利迫在眉睫。我国与德国宪法关于新兴基本权利的保障规范有何异同?在信息社会,法律(主要是宪法)是否可以充分调整公私领域贯穿出现的这些新型社会关系?透过解释基本权'概括条款'的规范,阐明新兴基本权保障的宪法依据与本质。

  • 标签: 新兴基本权利 概括性权利 权利保障
  • 简介: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探讨财政宪法的基本问题,有关财政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原则与社会国家原则、市场经济友善及促进原则等,以发挥财政法上之财政收支管理功能、社会正义功能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功能。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支出,涉及国民负担以及公共服务之生活权益事项,均应有国民之参与,并经国会之审议同意。故有关课税收入事项应适用租税法律主义,非税公课也应适用法定原则,应有法律规定为依据,预算支出也应经国会审议通过又有关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也应资讯(信息)公开,以接受国民监督。关于财政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之划分原则,应采取任务与支出责任连接原则。各级财政收入之划分应配合对应其基本任务需要之财政支出。有关转移支付之分配,应满足各地方之基本财政需要以及支应特别灾害事故等负担支出,以使国民享受政府公共服务之均等化,以促进各地方均衡发展为目标。有关预算宪法之各项原则,包括地方预算自主原则、整体经济均衡原则、预算案之基本原则之中央统一立法权、预算之完整性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政稳定之监督(避免预算危难)、预算之暂时执行授权、责任政治原理、预算执行之监督等。

  • 标签: 财政宪法 预算宪法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 简介: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规范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首先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应当确立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公平、公开、法定这几项基本原则,并应当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

  • 标签: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法基本原则 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 简介: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 标签: 潘德克顿体系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权利客体 支配性
  • 简介:法律输出跟随者是指在竞争性的法律输出博弈或市场上,或者在特定的法律输出关系或个案中,居于跟随地位的法律输出方,其法律输出的战略主要有紧密跟随战略、距离跟随战略和选择跟随战略。紧密跟随战略的要义是突出仿效、保持低调、避免冲突;距离跟随战略的要义是跟随为主、保持距离、适当担责;选择跟随战略的要义是利则跟随、注重创新、避免竞争。正确的战略是跟随型法律输出成功的前提条件。

  • 标签: 法律输出跟随者 紧密跟随战略 距离跟随战略 选择跟随战略
  • 简介:苏联东欧剧变后的2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原则、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五大内容.它们既汲取了本国社会主义时期公民基本权利立宪及其实践中的教训,又吸收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益经验,内容非常全面具体,并且紧跟乃至引导世界立宪潮流,具有世界先进性.这些规定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前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原则 个人权利 政治权利
  • 简介:近年来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呼声渐隆。综合各方面情况而言,《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内容尚未形成共识,改进现行海洋法体系并不必然需要《海洋基本法》,提高海洋法律意识及促进海洋法律研究与《海洋基本法》亦无直接关系,而且,制定《海洋基本法》并非世界海洋法发展潮流。因此,《海洋基本法》立法时机难言成熟。

  • 标签: 《海洋基本法》 海法 立法时机
  • 简介: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的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中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严格锁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 标签: 执行权 配置 分权 监督 救济
  • 简介: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 标签: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

  •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药品目录 范围管理 城镇职工 劳动保障部 药品监管局
  • 简介: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2006年11月29日,司法部下发了该配置标准。该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该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 标签: 司法鉴定机构 配置标准 仪器设备 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