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也不知始于何时,泸州老窑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围墙地下出现一股不明污水,殃及生物公司厂区环境。基于避害目的,生物公司投资修建明沟暗渠将其引出。然而,污水象有意作对似的,硬是从生物公司的堡坎石缝里漏出许多,直奔农民罗吉银承包的鱼塘去。2000年3月31日。人塘污水泡沫涌动,扩散到整个鱼塘水域,不久,便看到塘中大小鱼儿翻肚水面,一塘活蹦乱跳的鱼虾仅二、三天就死个精光。倔强的罗吉银并没有被这飞来的祸殃吓倒,重又整治塘水投下了大量鱼苗。2001年3月22日,就在罗吉银新一轮鱼养丰收在即的时候,与上年同样的灾难再次降临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4700多斤成鱼一日之间死亡殆尽。
简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的种类及排除程序、控方承担证明其提出的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对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的排除标准等内容。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证据的特点也是特殊的。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推崇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屡屡发生,相当大程度上依靠言词证据定案、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等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必然会影响到职务犯罪的侦查,在短期和长期内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必然促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实现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更有效地打击。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做了突破性和创新性的规定,发展和完善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也存在有关规定略显粗疏、排除证据的范围较窄、重复供述排除条件不合理、审前证据把关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证合法性证明的有效性存有质疑等缺陷和不足。充分认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突破与局限,客观评价此次立法效果,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和完善建议,诸如明确并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扩大律师诉讼权利、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查程序等。
简介: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进入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适用困境与理论迷茫。通过对东南地区某法院关于该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相关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的难以相互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行政倾向性较强的畸形考核体系是其适用的现实障碍;非法取证方法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瑕疵证据得以补正的标准是其适用范围上的困境之处;办案说明与侦查人员出庭的审判选择,重复自白效力的如何认定,诉权启动程序中辩方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其适用程序及裁判标准上的桎梏症结。对之进行适时调研分析和总结概括,找出适用瓶颈,探寻改进路径,方能达致设定该规则良善之初衷。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中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