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商检车间主任。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简介:引言"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环境。"①司法公开是当前司法改革洪流中的一个宏大命题,而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这场改革当中展现出以微博大的作用。微博曾以猝不及防的姿态来到法院面前,法院在该领域才跟上步伐不久,微信这一新媒体建设的全新课题又摆在了跟前。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简介:本文以两支行行长案与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前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由于是在同一共同故意支配下,与正犯共同实施的符合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故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正犯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而在后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因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益、与本罪正犯实行行为间缺乏必要联系及缺乏帮助故意等原因,仅应被认定为具有中立性的担保帮助行为且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简介:
简介: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两种权利冲突也较为常见,本文案例即属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作者深入总结了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的裁判要点,即类似商品辨析是裁判基础、在先权利判定是裁判关键、诚实信用考察是裁判补充。最后作者总结出了裁判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的“三步法”。
简介:1996年9月11日,原告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与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信托公司)签订同业拆借协议,由万家乐公司拆借1000万元给南海信托公司,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海信托公司一直未能还款。1999年3月2日,南海信托公司确认尚欠万家乐公司借款1000万元。1994年8月9日.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芬,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海市人,钦州市第二中学教师,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董,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钦州市水泥厂干部,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
简介: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奥勒大街8号。法定代理人贝尔纳·拉科斯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晖、黄义彪,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号。
简介:在审查有关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商标时,需要对同业竞争者是否具有攀附他人现有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行认定,而有关攀附恶意的认定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作者围绕“老黄记”字号与“黄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攀附恶意问题入手,对攀附恶意认定路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说明了在攀附恶意认定过程中推定制度的重要性。作者认为,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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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行为之定性——以两支行行长案与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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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字形不同但方言发音相似构成攀附商誉——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