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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换代,人工智能正在逐步具备“发明创造”的“能力”。由人工智能做出的“发明创造”,或者本身是突破性的技术创新,或者能为未来的技术创新奠定基础,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给予回应。当人工智能代替自然人成为“发明创造”的主体,对该“发明创造”予以回应的最好的制度安排仍然是专利制度。如果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要落入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该“发明创造”应当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应当从所有权主义和约定主义两个角度入手来考虑。

  • 标签: 人工智能 专利权 归属 约定主义 所有权主义
  • 简介: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 标签: 网络犯罪 伦理治理 自治 功能 负外部性
  • 简介: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也能为更清晰、严密地呈现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对挑战,司法裁判理论的回应是多层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应为通过对话在多种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过程也应被重构,表现为“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两方面。但基于规则逻辑来运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无法自行应对案件评价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务,因而无法完全取代人类裁判者。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基于规则的逻辑 裁判程序 自由裁量
  • 简介:如今人工智能迅速崛起,算法扮演重要角色。算法可以有效调配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但是,算法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促进交易速度的同时,将增加共谋的可能性。企业通过算法可不以协议的形式更方便地达成共谋,如自动发出价格信号、自动执行相同的定价策略以及监督与相同的定价策略相偏离的背离者等。算法共谋不会改变认定共谋的核心要素,且算法可以作为执行合意的工具,因此,对算法共谋的认定需在个案中依据市场环境来完成,特别是找到企业之间存在合意或相互依赖性的证据。

  • 标签: 人工智能 算法 共谋 协议 平行行为
  • 简介:无人驾驶汽车的社会化应用,不仅强烈地冲击了我国的现行交通法律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科技风险、社会风险、伦理风险。在这种风险规制压力下,我国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法治变革,以期能够适应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并防范高科技产品的伴生性后果。面对无人驾驶技术的规制需求,我国应当在借鉴和吸收国外规制措施的基础上,率先确立无人驾驶汽车“道路行驶资格”,并结合我国当前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公私协作的无人驾驶汽车治理模式、市场评价与长效监管机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规制机制。

  • 标签: 无人驾驶汽车 人工智能技术 社会风险 法律规制
  • 简介:前序国外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这种依照性别划分的模式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很大。16世纪中期,英国相继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感化,也被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这种初创模式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19世纪末,当中国清末政权摇摇欲坠之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狱制度的改良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一些日本著名的法学家、监狱学家成为改革(改良)的指导老师。在当时,一部部法典(草案),与其说是带着浓郁的日本法典特征,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日本法典的抄本。

  • 标签: 监狱学 分类理论 智能平台 分类制度 女犯监狱 风险评估
  • 简介:当下,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涌入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内容的定性问题带给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不小的挑战,这导致了大多数国家一直坚持的内容决定主义的动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是基于开发者设定的价值取舍的前提下运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是否构成作品仍然应当坚持内容决定主义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法哲学中的劳动理论、激励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新说能够证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享有作品地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应由开发者享有,但在素材主要是由使用者提供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当由使用者享有。在作品保护模式上,演绎模式比邻接权模式更为可取。

  • 标签: 人工智能 内容决定主义 法哲学
  • 简介:“我会等你出来!”9月24日上午,当女友周某温柔而坚定的声音通过话筒清晰地传到在押犯陈某的耳中时,陈不禁潸然泪下。这天上午,周某等16人成为宁波市看守所新落成的智能化多功能监管会见大厅的首批使用者。此后前往宁波市看守所探监的人们,可以隔着玻璃通过高清晰的语音系统与亲友进行对话。

  • 标签: 看守所 在押犯 亲友 坚定 使用者 宁波市
  • 简介: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基本愿景是让包括法院人在内的各方人员的智力进一步解放、延伸、拓展,全方位地改变法院场域各方角色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人智关联要件、现代IT要件、法院生态要件是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三大构成要件。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覆盖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公开、行政管理、决策服务等层面,呈现出'不对称困境',表现在:认识与实践不对称、地区间发展不对称、技术工种间不对称、主体应用间不对称、应用领域间不对称。境外法院人工智能准入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具有组织基础和学术氛围。境内法院人工智能准入类型包括精准引入型、政策推进型。人工智能法院准入应当坚持价值衡量原则、场域分析原则、伦理协调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为总纲,综合考虑产用研因素进行准入调整。为契合'智慧法院'建设思路和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全面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应以'人本主义'思路布局法院人工智能准入,基于法院场域角色及其关系精准嵌入人工智能。据此,可勾勒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法院个体有关外单位七种角色的人工智能准入形势,并建议提出《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宣言》和制作准入指引演示H5二维码,以期促进法院人正确认识、应用法院人工智能,推动形成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法院工作有关外单位的认同。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VFE”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