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简介:对象性理论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基础理论,也是他向实践唯物主义哲学转变的逻辑起点。正是在这一理论视域下,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作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他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对象性关系、对象性关系的异化以及扬弃异化等问题的阐述,充分显示其思想理论的生态意蕴。对于当下处于生态危机下的人们看待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动态了解淮安市8-10岁学龄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碘营养状况及2012年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后碘营养变化。方法从2009年起连续对淮安市6县(区)的学龄儿童、育龄妇女、孕妇抽样监测,检测尿样以了解其碘营养状况,同时监测居民户盐碘含量。结果2009-2014年碘盐合格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均在98%以上。2009-2012年各年度盐碘均值均>30mg/kg,盐碘含量调整后2013-2014年度盐碘均值明显降低,分别为25.8mg/kg、25.2mg/kg,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2009-2014年共检测2528份学龄儿童、2329份育龄妇女、1413份孕妇的尿样。学龄儿童及育龄妇女2009-2011年尿碘中位数全部>200μg/L,超过适宜量;2012-2014年的明显降低,全部在100-200μg/L的适宜范围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2009-2014年孕妇尿碘中位数全部在150-250μg/L的适宜范围内。2012-2014年学龄儿童及育龄妇女100-199μg/L及100-299μg/L的样品比例大于2009-2011年,≥300μg/L样品比例小于2009-2011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2009-2011年孕妇≥500μg/L+样品比例大于2012-2014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碘盐含量标准调整后,淮安市居民碘盐含量明显降低,8-10岁学龄儿童、育龄妇女的尿碘中位数降低至适宜范围内。
简介:当事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均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理由"与第三人相关,而补充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结果"与第三人相关。两种诉讼当中均存在着"被告型第三人与辅助型第三人相互转化"的问题。同时,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诉讼性质实际上为代位诉讼,进而不适用典型补充责任中所具有的"先诉抗辩权"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表现出来的"共同诉讼"情形实质上是利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原理来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