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应当保护隐名共有人向交易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否与物权的公信力相违背,  关于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买受人作为交易第三人对隐名共有人存有注意义务

  • 标签: 中的隐名 共同财产中的 共有权利
  • 简介:夫妻共同财产社会性别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

  • 标签: 中国夫妻 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应当保护隐名共有人向交易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否与物权的公信力相违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二、加强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可行性  关于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 标签: 中的隐名 共同财产中的 共有权利
  • 简介:应当保护隐名共有人向交易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否与物权的公信力相违背,  二、加强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可行性  关于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为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而课以交易第三人的一项义务

  • 标签: 中的隐名 共同财产中的 共有权利
  • 简介: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

  • 标签: 之争举证责任 夫妻第三人 第三人财产
  • 简介:夫妻共同财产社会性别财产范围,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

  • 标签: 中国夫妻 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本文认为,夫妻财产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组合,这个过程是由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夫妻双方特有财产等环节组成的.搞清每个环节的异同,即可从整体上把握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关系的异同.

  • 标签: 海峡两岸 夫妻财产关系 过程
  • 简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往往波及第三人,尤其是在夫或妻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家事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协调,在理论上进行剖析、明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夫妻共有财产 处分权 家事代理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民法领域尤其是婚姻编的核心问题,《民法典》对其定义、范围及其适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条文语义理解的多向性问题,需要对“所得”“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表述进行阐释。

  • 标签: 《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界定
  • 简介:摘要:夫妻共同所有的未分割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但是夫妻共同的未分割财产和离婚分割问题,那么就会涉及未分割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如今对于遗产所有权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此时的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在前一阶段的遗产分割中,假如存在着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所涉及的问题也会存在着债务偿还和遗产处置的问题,应适用共同所有(即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其他事项,应适用继承权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文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内容的解释基础上,对《解释》进行了解释。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也适用于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情况。

  • 标签: 未分割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 简介:虽然《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财产约定制进一步完善,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尚有失范。设立夫妻财产对第三人告知制度,可弥补现行法律中有关规范的不足,同时也是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利益博弈中的平衡点。

  • 标签: 财产约定 告知 私法自治 公示
  • 简介:<正>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是现代许多国家的继承法赋于夫妻以身份关系为依据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有无,在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中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享有程度,往往不尽相同。对各国有关配偶财产继承问题法律规定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可以看出,随着继承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完善,配偶财产继承问题大致呈现出这样两种动向:一是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逐渐增强;二是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日趋平等。

  • 标签: 财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 继承遗产 继承法 法律地位 比较研究
  • 简介:<正>本文拟扼要在比较承包与股份财产关系的基础上,说明股份优于承包,股份应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承包责任的基本特征,是在企业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承包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即企业有偿使用所有权归属国家的那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向国家上缴税利的形式履行这种有偿使用的义务。赞成实行承包的最明确而充分的理由,是认为承包能明确划分企业的责、权、利的界限,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责任感。其实,承包是在不改变全民所有性质的条件下来完善全民所有内容的,因此,承

  • 标签: 承包制 股份制 企业财产 有偿使用 固定资产 企业所有权
  • 简介:由于婚姻法学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层问题重视不够,民法学者在探讨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时,对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编或简单带过或不予注意,这势必影响该编的规范设计。而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决定着该编的风貌,需要加以关注,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为其价值取向。

  • 标签: 个体利益 社会利益 婚姻家庭制度 夫妻财产制 民法 婚姻法
  • 简介:那么在以何性质的财产进行清偿的问题上即是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还是以两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抑或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乃至以共同财产间而有之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遵从于离婚两方的自治意思,  三、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实践价值和易存问题  《婚姻法》第41条所蕴含的离婚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的立法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婚姻法》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所确立的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观点也是显然的

  • 标签: 不宜设定 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清偿
  • 简介:那么在以何性质的财产进行清偿的问题上即是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还是以两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抑或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乃至以共同财产间而有之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遵从于离婚两方的自治意思,  既然设定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所确立的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观点也是显然的

  • 标签: 不宜设定 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