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证明。根据立法规定,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主要的证明方式,但这种证明方式在实践中可能使证明变为一种缺乏说服力的单方面“说明”,建议《草案》给予必要的完善。
简介:“要清理和精简证明事项,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一律取消,能通过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10月1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决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简介:法院要求恢复其退回补充侦查权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此举又被解读为法院抛弃了中立的立场而是一种有罪推定的体现。但是从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退回补充侦查权作为处理刑事疑案的方式之一,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然而,若恢复法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权,其负面影响亦不可忽视。其实,法院要求恢复退回补充侦查权从本质上来看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处理刑事疑案的方式比较简陋,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针对我国刑事疑案难以处理的问题上,应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以完善我国刑事疑案处理的方法体系。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这种努力方向值得肯定,但是,具体的表述有待商榷。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不宜使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应当在条文中予以体现。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应当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涉及立即执行的不利被告的量刑情节应当坚持最高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情况”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无谓证明一律取消
应否恢复法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实质内涵——以证明标准为视角兼论我国刑事疑案处理
刑事证明标准的新发展——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