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法律援助最先开始于15世纪的英国,虽然法律援助在西方已经发展多年,但引进到我国却只有30年左右的时间。2003年,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对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是重大突破。随着法律援助多年的发展,高校法律援助则应运而生,并且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为法治国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中国第一家挂牌成立的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力中心”。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法律咨询案件近8万件,代理案件数千件,多数以胜诉告终。总的来说,初步探索阶段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现阶段时期,要达到成熟完善的时期只能说“任重而道远”,条件的不成熟也会在高校法律援助发展迅速的过程中遇到许多困境。值得肯定的是高校法律援助与诊断式法律教育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互为一体、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到目前为止,不是所有的高校法律援助发展都很迅速,获得显著的成效。在互联网的时代冲击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律援助也显现出一连串的局限性和缺点。
简介:1991年初德国罗斯托克市工人福利协会建立了路易坦·克雷恩健康与援助中心(简称“健康与援助中心”)。
简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我国在几乎空白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免不了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模仿、移植和创新,而结合国外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这一基本思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研讨。一关于立法规定立法规定,是法律援助成为国家制度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援助要成为一种国家制度,首先国家必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法律援助的立法规定,就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在宪法中确立原则,然后在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分别加以具体规定;另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