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倾销规则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规则非常严密,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及反倾销的程序。WTO成立以后,各成员方纷纷修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使之与WTO的反倾销规则相一致。同时,也在积极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来反对他国反倾销的滥用。2001年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欧盟对我国石材业反倾销申诉案,经涉诉的我国27家企业的积极应诉,终以欧盟撤诉,我方取得全面胜利而告终。这是我国按照WTO原则建立自我保护体系,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意味着我国政府也将利用反倾销这把“利剑”来保护国内企业。
简介:【摘要】现代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的填补。赔偿性而非惩罚性是定金的基础属性。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并用,但不能重复主张,赔偿总额须受完全赔偿原则及可预见规则的制约。【关键词】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现代合同法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强调赔偿金的补偿性功能及任意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进行预先的安排。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约定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应属赔偿损失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仅具有赔偿性,没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是一笔额外的金钱给付,仅是对违约行为本身的一种惩罚,可以与其他损失填补措施同时主张,不受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一、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解释》,定金种类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定金兼有该两种属性。
简介: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简介: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