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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华资私营银行是指民国时期由民族金融资本家投资创办的银行。本文从行员选拔、行员培养、行员考核、行员薪资福利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对其人事管理实践进行系统归纳,并对其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当今企业的管理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 标签: 民国时期 华资私营银行 人事管理实践 企业文化建设
  • 简介:11月14至15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会在泉州召开,、本次会议主题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论研讨”,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华侨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福建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惠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中国法学会 法学研究 泉州 年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简介: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及湖南省法学会共同主办,安徽省法学会承办,以“如何发挥法学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智库作用”为主题的2015地方法学会工作论坛11月20日在合肥召开。我省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及漳州、

  • 标签: 学会工作 地方法 合肥 论坛 中国法学会 法治中国
  • 简介:法国大革命之后,如何在新宪制中安置一个拥有显赫声望的建国之父,从来都是民主国家的难题。我国的1954宪法在制订时也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一派观点认为,"建国"只是完成共产革命的一个中间环节,那么革命领袖便应自然地转化为国家元首。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在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被确立的前提下,将单个个体提高到最高权力的中枢就必定构成了对宪法精神的伤害,因此它必须从宪法中移除或彻底形式化。而在作为制宪者的毛泽东看来,国家主席未必是一个实质的职位,却必须拥有实质的职权;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担当政治上的"国家元首",而是在"继续革命"的意义上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过渡时期"不偏离其路线的制度保障。在最终的宪制安排和日后的宪政实践中,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统率权和最高国务会议召集权的国家主席的确有效地实现了上述创制动机。但革命政治的延续性与日常政治的周期性之间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了这一制度的瓦解。

  • 标签: “五四宪法” 国家主席 制宪权 毛泽东 “过渡时期”
  • 简介:制定1979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文革"后恢复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措施。彭真直接领导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草案和说明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检察权的范围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等重大事项,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1979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际是1982宪法确立检察机关的基础,是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 标签: 草案和说明 性质和任务 领导体制 检察职权范围
  • 简介:"父子相隐",应放在叶公子高和孔子这两大春秋智者的思想体系中解释。"衷(中)-直-直而不顾"对应"德性-中性-恶性"这一评价体系。"直"是中性,"直而不顾"是恶性,只有"衷(中)"才是德性。孔子提出"父子相隐",是在社会秩序的底线问题上给出了肯定式判断。将"父子相隐"理解为家庭伦理关系上的规则,是矮化了这一命题。

  • 标签: 叶公 父子相隐 底线价值
  • 简介:中国租界法制与中国租界一样,在中国大地上生存了百时间。在这百里,它发生过变迁,经历过三个阶段,即产生和初具规模、拓展和成熟、衰落和终结等阶段。引起中国租界法制变迁的主要原因,即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强烈要求收回租界与废除租界法制的努力、满足租界自身发展的需求等。为了全面认识中国租界法制的变迁,还需关注与其相关的其它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中国租界法制变迁对中国近代法制统一性的破坏、与中国国家主权的关联、对中国其它租界和华界法制的影响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才能对中国租界法制的变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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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以1950为界,竺可桢的思想发生了明显的断裂,集中表现在科学观和教育观方面的断裂,尤其是以鼓噪浮夸风为最。当然,他的有关思想也有比较连贯之处,并在新环境下提出了某些新思想,但是这不是主要方面。本文最后探讨了他的思想断裂的原因,其经验教训值得人们记取。

  • 标签: 竺可桢 科学观 教育观 浮夸风 思想断裂
  • 简介:8月15日上午,皖闽苏三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学术研讨会在安徽大学正式开幕。安徽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胡小松,福建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安徽省法学会秘书长孙荣传,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出席会议;来自皖闽苏三省经济法学研究会成员以及中国政法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高校学者等共80多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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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二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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