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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韩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1950年12月1日,韩国制定了《韩国地籍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有效地进行土地管理和保护土地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韩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与变化.韩国又不失时机地对其地籍法作了多次修订:1961年12月8日第029号法律修正,1975年12月31日第2801号法律修正,1986年5月8日第3801法律修正,1990年12月对日第4273号法律修正。现行的韩国地籍法共10章58条.实施于1991年1月1日。本文拟对1990年12月31日第4273号法律修正后的《韩国地籍法》作一些概述.以期有助于我国地籍法的立法进程与地籍法的科学实用性更加退进现实。一

  • 标签: 地籍测量 地籍图 土地所有者 测量师 土地台帐 土地区划
  • 简介:<正>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在50年代初朝鲜半岛战事平息之后,就迅速投入了经济建设。到了60年代,韩国经济已有了迅速发展。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急需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法律措施。正是在此背景之下,韩国于1966年制订并颁布了《商业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

  • 标签: 双方当事人 仲裁制度 仲裁员 民事诉讼 仲裁协议 法律措施
  • 简介: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讨论基本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为中心而展开。对于一般作品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nisticWorks),对于著作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则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等知识产权受到由WIPO主管的各种条约的国际性保护。

  • 标签: 刑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著作权 文学艺术作品 韩国
  • 简介:谈谈韩国的出口保险法律制度孙延生韩国于本世纪六十年代末期制定的出口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其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韩国出口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极其有效的干预和保护作用。研究和了解韩国出口保险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

  • 标签: 出口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法律 出口合同 海外投资保险 法律制度
  • 简介:韩国的违宪审查实践曾经历了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这样三种模式.韩国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民主宪政国家,宪法法院的良性运转可谓功不可没,而这不仅要归功于其违宪审查制度的日臻成熟,更要归功于韩国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的大背景的日趋民主.

  • 标签: 民主宪政 韩国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
  • 简介: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合理开发海洋与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战略选择。韩国是三面环海的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特别是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有很多我国引以借鉴的制度模式和经验。最近,海洋环评制度与陆地环评制度分开实施的一些探讨和制度实践,相信对我国海洋环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肯定会提供有益的启示与经验。

  • 标签: 海域利用协议 海域利用影响评价 海洋环境管理法 韩国
  • 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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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金融危机与外资法的修订韩国于1996年加入OECD后,经常贸易和IMF体制下的资本移动逐渐趋于自由化,随之而来也要求法律体系完备.特别在资本移动的情况下,需要把原有的"原则上禁止,许可例外"的以限制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原则上许可,禁止例外"的以鼓励为主的方式.也就是说,应该将外国人投资制度的重心进行转移,形成以外国投资者为中心的外国人投资制度.1997年修订的《外国人投资及外资引进法》[1]共八章,由外国人投资、技术引进合同、借款合同、公共借款合同、支付保障制度等部分组成.[2]该法扩大了外国人投资的概念,规定了投资自由化原则,强化了税收减免制度,并且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等.1997年11月爆发的金融危机致使资金短缺且流通不畅,财政状况急剧恶化,经济发展停滞,同时失业率大增,人民生活困苦,社会动荡不安.这些惨痛的恶果使韩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外国人对韩国的投资环境的不满,据"全经联"对驻韩外国企业家、投资人等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显示,57%的人认为韩国的投资环境不如东南亚好,在投资环境方面最为不满的是繁琐怪异的各种行政规定.[3]由于构成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种种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法律因素,也就是说,要使国家的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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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介绍现在可以说韩国已经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①因为死刑虽然还保留在法条里,但是自1997年12月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②笔者多年著文坚持所谓亚洲价值观对死刑支持者的论点完全没有关系,③而且另一方面韩国不断变化的死刑政策可以在通过对执刑的案例和数据统计的分析里找到充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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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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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混合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指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由这种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相对立的概念。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作为反对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的行政干预的一种理想而出现的。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市场万能主义"被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所代替。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几乎所有工业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产业化社会的发展,使得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中的行政干预作用越来越强大起来,社会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干预。总而言之,历史上任何时代,政府在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对市场运行的监督上一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现代世界各发达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行政调控 积极干预 混合经济 市场机制 经济的
  • 简介:市场型价格立法思路郑迎新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得我国的价格立法也必须由计划型、半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价格立法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其思路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主体的地位与价格决策权的配置结构和价格调控机制等方面。一、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目...

  • 标签: 价格立法 市场型 决策主体 价格体系 市场调节价 价格调控机制
  • 简介:<正>搞市场经济必然受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支配。而在竞争规律作用下产生的市场竞争关系,需要市场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法是指共同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它是由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等一系列特殊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从控制力量的来源看,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实施为后盾;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看,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或

  • 标签: 市场竞争秩序 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范 国家权力 限制竞争
  • 简介: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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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新名词,既然是市场就有市场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唯有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注册许可的法律工作者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而事实上,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市场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各种制度,各项管理都没有完全到位,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单位、一些人,为经济利益所驱动,披上形形色色的外衣,掺入到法律服务中来捞市场,龙虾掺杂,鱼目混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份权威的统计资料上说,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只占到40%的份额。《中国律师报》有一作者撰文说。他所在的县有近30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可只有一人是正式律师,有3名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其余的人均是无任何资格的“伪律师”。在江苏,据盐城市某县的调查统计,该县“土律师”多达34名。法律服务市场已到了非整顿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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