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本公积金作为由资本以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在公司资产中尤其是上市公司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公司实务中常见的资本公积金用途是转增为公司股本(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受到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和税收法律制度等多重规则的规范和制约.然而,由于不同规则体系对资本公积的界定以及规范和制约的目标和功能不同,使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得异常复杂和扑朔迷离.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我国经历了由不征到有限制的不征到全面征收的曲折过程.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仍然无法最终解决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税收法律制度三者之间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的冲突和背离.究其本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未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流出,个人取得转增股本并非税法意义上具有可税性的所得,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仅导致了不同规则体系的冲突,也不符合税法上“课税不伤及资本”的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
简介: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与欧美的'单罚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财产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方式存在行政法理论上的缺陷和具体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适用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近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从短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的幅度过低,难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威慑效果,因此,在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前提下,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从长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的罚款处罚方式,取消现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无疑是一种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明智和科学的选择。
简介: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分析框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正在经历着从"本身违法"向"合理原则"的转变。日本在2015年修订《流通交易习惯指南》的过程中顺应了这一国际潮流,并确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原则。不过该《指南》仅仅将避免搭便车作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唯一合理事由,而未对其他的合理事由进行明确。本文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涉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大多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因此应当对于其合理事由的范围进行扩张。从经济效应的角度而言,其他合理事由应当包含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以及为了降低销售风险而实施的转售价格维持。此外,限定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也应当在原则上被认定为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