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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Milgram)在1970年曾经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在实验室中,他让普通市民用电击的方式,惩罚一个在学习过程中给出错误答案的人,并且,随着错误次数的增加,要求他们增强电击的幅度,从5伏逐渐增加到400伏。米尔格莱姆想看一看到底有多少人会无条件服从命令。

  • 标签: 伤害 心理学家 错误答案 学习过程 实验室 电击
  • 简介:突然受到女儿身亡的打击,卜一民几乎崩溃了。女儿是因车祸遇难的。在青年路上她横过马路的时候,一辆突然驶来的银白色凯美瑞轿车把她撞倒。卜一民赶到医院的时候,女儿已告不治身亡。他奋力从巨大的悲痛中解脱出来,一腔悲愤化作力量。他打定主意绝不接受肇事者任何经济赔偿,一定要让夺去女儿生命的凶手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他觉得只有这样才能告慰女儿的亡灵,也是他能为女儿做的最后一件事。可遗憾的是,肇事者驾车撞人后,直接撞到了电线杆上受了重伤,在医院抢救三天后也不治身亡。

  • 标签: 肇事车辆 人行横道
  • 简介:  跛子病了.  人见跛子在村里有气无力地挪动,大海上一叶扁舟样,就知跛子是快要跛回老家去了.  也好.有人说,跛了一世,窝囊了一世,谁瞧得起他?不如两腿一蹬,再不受这份洋罪.说此话的人,便拖出长长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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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可以看出,作者较同龄人更为成熟。文章通过和初中好友的一问一答来逐步引出自己的思想,让我想到了苏轼《前赤壁赋》中苏轼与客的对话,而结尾可以看出作者对于现实的一种希冀甚至是一种内心的呐喊。只是过多描述人物表情动作等会使对话内容显得有些零散和杂乱,反而掩盖了作者藏于对话中的思想。

  • 标签: 证明 《前赤壁赋》 对话内容 表情动作 同龄人 作者
  • 简介:老师向学生证明酒的危害性.她把一条蠕虫放进一杯酒里。蠕虫立刻死掉了。“大家知道这证明了什么?”她问学生。

  • 标签: 证明 蠕虫 学生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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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非法证据的证明是非法证据排除重要的制度前提。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并未根据非法证据类型加以区分,由此产生证明机制的文本趋同与实践异化两大问题。根据取证违法程度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分为强制排除、裁量排除与瑕疵补正,这为证明方式的区分奠定基础。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域外国家对不同的非法证据设有层次化的证明机制。对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也需要从严格证明、适当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角度加以区分,并从证据资格、证据调查以及证明标准的角度予以层次化的配置与构建。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 证明方式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 简介:  老郑是个退休工人,住在花苑社区.  老郑退休前,在一家打捞公司工作,水性很好.退休后,老郑耐不住寂寞,时常到市体育馆游泳.许多情况下,他都是在社区附近的玉带河边游荡,说是为了疏筋活络,降低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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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英语中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截了当地提出,如“Whyaretheylate?”这种问句称为直接问句。句中用的是动词在前,主语在后的疑问语序(arethey)。但为了缓和问话的语气、使提问更委婉、更易让对方接受,英语中有时也采用间接问句。间接问句有时也用以转述别人的问题。间接问句多以主从复合句的形式出现。从句所包含的信息才是整个问句的中心所在。从句中主语在前、谓语动词在后,即是说从句中不是疑问句的语序而和陈述句的语序一样。英语中一些常见的间接提问法有:

  • 标签: 主从复合句 谓语动词 think 否定式 提问法 疑问代词
  • 简介:摘要无需多言,世界各国刑法体系对故意犯罪实施处罚的态度是一致的,然而能够在立法中明确故意犯罪的实质概念却不容易。最大的困难是对间接故意的实质概念难以确定,即对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心理上的本质反映,十分抽象并且个案差异难以把握。而间接故意实际上充当了故意成立的底线,它不仅划分出了与过失的界限,而且也为故意的成立设立了最后的屏障,刻画出了刑法处罚故意犯罪,追究故意责任的最低容忍程度。

  • 标签: 间接故意 容认 放任 意志
  • 简介:如果你的饮食安排很合理,却看不到腹肌,问题很可能出在你做了太多的孤立训练动作,或者过度依赖固定运动轨迹训练器械。如果在训练时,你的身体总是受到支撑,或者固定在一个位置,你的核心区肌肉就没有必要发挥稳定身体的作用。

  • 标签: 腹肌 轰炸 间接 训练器械 饮食安排 运动轨迹
  • 简介:<正>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以“实事求是”为其基本原则的。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了,司法人员才能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概指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全过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客观环境、被告人的人身情况等等。案件事实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2)案件事实

  • 标签: 间接证据 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 证据认定 直接证据 司法人员
  • 简介:间接正犯是随着刑法理论发展而出现的问题,如同补丁一样弥补客观主义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漏洞,因而其不仅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所不屑,而且在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中地位也一直飘忽不定.间接正犯的地位应仅限于弥补客观主义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不足,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加以论及较为恰当.因此,在论述间接正犯的含义、性质时应紧扣其地位,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 标签: 间接正犯 地位 含义 性质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