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企业将2002年末“预提费用”账户期末贷方余额79316.42元,结转至2003年使用至年底无余额。该企业2003年没有预提费用,2003年所发生的租金、修理费用等其他费用全部在“预提费用”上年结转余额中列支。在所列支费用中,所属期为2002年12月份的租金、借款利息等相关费用计823.21元,其余78493.21元均为2003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合法凭证)。2002年企业自结会计利润一1013.25。2003年该企业盈利,并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最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企业这笔预提费用能否跨年度冲销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这笔预
简介: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视情进行税务处理。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对于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笔者对房企现行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归纳出房企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情形及相关税政,提供给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