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永久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作为诈骗罪成立构成要件要素的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具有隐形性,犯罪嫌疑人也常不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得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充满争议。在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永久剥夺意思和支配意思这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目的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重要的义。【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一、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体系定位关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明确规定诈骗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诈骗罪必须具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1]意大利刑法第146条也规定,诈骗罪必须“为自己或其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使他人遭受损害”。[2]据此,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的主观超过要素[3]。另一种立法例是没有明确规定诈骗犯罪必须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如俄罗斯、日本等国刑法。但通说认为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简介: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