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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98年12月9日下午4时许,座落在盐城市最繁华地段的中国银行盐城市支行车来人往一片繁忙,营业大厅外汇专柜更是人头攒动,十分拥挤。忽然,3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相互嘀咕一番后趁乱挤到了柜台前边。一男子举着手中外汇票告诉业务小姐:“我们是香港商人,请将这张汇票转入阜宁县联阜公路有限公司的帐户,作为港方投资款项。”汪小姐

  • 标签: 灌南县 黄河河务局 交通工程处 发包工程 国际投资 美元汇票
  • 简介:杂志的栏目设置体现了杂志的办刊宗旨、个性、特点,栏目设置应紧拓办刊宗旨、合理设置,应充分了解读者、作者、有的放矢,栏目的设置应有一定的稳定性。

  • 标签: 杂志 栏目设置 办刊宗旨 读者 作者
  • 简介:消费者行政的建构对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法律的实现效果至关重要,本文对法国、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行政设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整理,并就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做出评论,以期为中国消费者法研究提供充分、及时的资讯,并对未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修改有所启发。

  • 标签: 消费者 行政 比较法
  • 简介: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计参考.在确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时要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现有相关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外国经验的比较借鉴等因素,通过中西方政府职能的发展比较,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地位作出合理的定位.最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据此,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其可以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这是由于反垄断法更注重维护宏观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从而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的特点决定的.这样的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并应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

  • 标签: 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 政府职能 机构设置 职责权限
  • 简介:“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规定,是减少审判资源损耗,科学、合理、迅速、及时裁判决断案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民事速裁”类型的设置不仅单一,内容也过于简陋。为此,对于“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加强“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立法设置,是应对与解决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现实需要。

  • 标签: “民事速裁” 类型 特征 设置原理 立法完善
  • 简介: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我国公司能否设置种类股,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作为国际通行的公司股份类别,种类股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备,种类股股权设计也灵活多样。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的国内市场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公司股份制度供给不足,而种类股的设置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设置种类股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融资价值,科学理解并深化股权平等原则,促进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更好贯彻。我国在种类股的具体设置时,应当考虑公司自由配置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剩余财产分配事项、表决权事项、转换权事项、偿还权事项等因素。同时,对种类股股权的保护,是种类股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 标签: 种类股 公司法制现代化 公司融资 股权
  • 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 标签: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 检察一体制 司法责任制 统一性
  • 简介:<正>武汉大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颁发了《武汉大学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暂行条例》,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设置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条例写道:周鲠生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教育家,长期从事国际法学和外交史的研究与教育工作,对我国的外交和立法工作做出了卓著贡献。曾任武汉大学校长、教授。为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法学家勤奋治学、

  • 标签: 大学校长 教育工作 教育家 武汉大学 教授 法学家
  • 简介:开展监所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但此项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防止监所监督权的滥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明确把握监所监督权性质的定位。但立法中对监所监督权的性质定位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以来颇有争议。而对于监所监督权在检察机关的权力体系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与其他权力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厘清都有助于对监所监督权的进一步研究。只有通过深刻的反思,从全方位角度将其与监所监督、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以及刑罚执行监督权进行比较,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性质,才能让监所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全面的开展。

  • 标签: 监所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 刑罚执行监督权
  • 简介:《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物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 标签: 小总则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
  • 简介: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季清惠认为:由于在强大的司法机关和弱小的被告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和对立,使法学工作者首先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被告人,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被司法机关的强大公权所遮盖,有意无意之中被淡忘。被害人在法庭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平和高效。根据修订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被害

  • 标签: 公诉案件 被害人 席位设置 刑事诉讼法 司法公正
  • 简介:奖励性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行为给予奖励的条款。从法律的后果包括奖励与处罚来看,奖励性条款应是法律文本必备的条款。作为完整的奖励条款设计应包括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奖励标准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奖励条款的设计方面存在位置设置不准确、条款内容设计不全面、奖励条款总体缺失等问题,需要在奖励条款规范化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法律文本 奖励性条款 奖励性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多是从效率的角度来阐述的,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张从程序的功能——正义再分配的角度入手,探讨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通过分析,认为程序的类型化理论是程序设置在制度层面上的理论支撑,进而提出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也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最终落脚于实现正义。

  • 标签: 程序类型化 正义 简易程序
  • 简介:关于地方法规设置应当公证条款的几点认识潘岳松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在积极做好公证立法工作。有的省、直辖市已出台了关于公证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公正立法中碰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

  • 标签: 合同的公证 地方法规 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立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
  • 简介:"法的主管部门"条款是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条款,它明确法的执法主体,有助于法的实施与实现。法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也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文本中设置"法的主管部门"不仅在于明晰执法主体,还应明确不同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立法主体在设定"法的主管部门"时依据的是某一部门或组织的权利能力以及该部门经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能力。立法主体如果不注重"法的主管部门"设置的科学性与立法技术,就会造成一定的执法困境,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法的主管部门"条款还需要在设置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法的主管部门 执法主体 设定依据 立法技术
  • 简介:本文从传统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一般规定的缺失这一现象,探讨了传统民法总则的结构性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文章认为,以权利为线索构建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并没有有效地起到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对财产权利体系也缺乏科学的立法整合。在现代无形财产日益壮大,且无形财产立法呈分散化的态势下,传统民法总则失去了原有概念法学上的价值和地位,仅在立法形式和工具意义上有其保留价值,而财产权总则这种中介性立法层次则可真正有效地整合财产关系、厘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法典的统领性和立法专门化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 标签: 民法典 财产权 民商合一 中国 人身权
  • 简介:关于人格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立法机关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之后,反对方提出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即人格权是民法不确定概念,只能在民法中碎片化表达;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不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应当由民法总则特别是《宪法》规定;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就破坏了民法的结构、逻辑和民事制度体系。这四个理由不足以动摇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理论基础,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符合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圆满性和自洽性,能够成为民法典大厦中的一个坚实可靠的组成部分。

  • 标签: 人格权编 确定的法律概念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类型 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