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BOARD)这种防微杜渐的争议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争议解决的主流之外,商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谈论更多的是诸如诉讼、仲裁这些争端解决结果(包括裁决、裁定、判决等)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忽视了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争端解决小组。诚然,争端解决小组的建议或是决定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对于像工程这样规模大、进展快的项目,要在掩体工程和其他已完工部分已经无法或难以进行鉴定、评估的情况下,借由仲裁或诉讼来辨别是非曲直、有效解决争议,难度是相当大的。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实然的困难,争端解决小组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简介:【摘要】十三年来,wr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数量空前的争端,其频率远高于GATr和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起诉方在绝大多数的案件里都胜诉了。裁决结果总体来说执行率较高,但也存在拖延和拒不执行的情况。美国、欧盟在起诉和被诉方面次数分列第一和第二,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和巴西起诉也比较积极,被诉案件也较多。现有案件覆盖了绝大多数wro协定,次数较多的案件类型依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案件、反倾销案件、补贴和反补贴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保障措施案件、农产品协定案件、服务贸易总协定案件、sPs协定案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件。综合而言,w1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是成功和富有成效的,我国可以考虑更加积极地运用该机制。
简介:摘要:作为现阶段国际海洋立法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立法,BBNJ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并不完善,其与UNFSA的关系,以及对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引入都需要谨慎考量,本文就是在对这三者的争端解决部分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为BBNJ能够建立一个更为完善、合理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几种的主要的机制。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解决机制的缺点并在第四部分给出完善建议。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谈判过去常被认为是处理组织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近些年来,经理们已经认识到,谈判和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大范围管理活动方面的关键技能。经理们和员工们所遇到的大多数谈判不是发生在正式的过程中,而是出现在日常工作的环境中,正是这一发现使得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开发“替代争端解决”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