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此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简介:军人办学,文人治厂,抗日名将孙震和著名作家李劼人在民国时期各自成为一个传奇,而同样的救国理想和教育兴国理念又将这两位传奇人物神奇地结合在了一起。本文通过嘉乐制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档案,还原那个时期的历史真实。
简介: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平衡和不平衡是这一工程中的两个重要考量。一般而言,平衡是相对的,而不平衡则是绝对的。国民经济能不能获得按比例和协调的发展,关键就是要看对平衡和不平衡这一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事物的认识程度和认识态度。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的开国领袖,对此一直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认为,由于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这就意味着平衡成为不平衡和不平衡成为平衡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把这种不平衡的现象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和出发点,另一方面还必须要努力把搞好平衡作为制定政策的归宿和落脚点。只有有了这样的综合平衡,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简介:【摘要】从公司法赋予董事的法律地位、职权及其产生路径分析,通说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从劳动法角度分析,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体现出鲜明的人身从属性特征。判断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需要判断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特征。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内部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兼任的职务进行区分。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程序授权兼职的董事,其兼任的职务是基于公司授权产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依然有委任关系的属性;基于其他途径获取的兼任职务不是基于公司授权获得,体现出行政任命特征,因此其职务履行产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至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产生的根据、存在的范围、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诉权的限制、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归属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在现代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直接诉讼也被称为一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是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单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权益受侵害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有学者将股东直接诉讼定义为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它加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向法院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为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提起的诉讼,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的诉讼,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如可能某一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的发生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侵害了个别股东的权益,针对这一行为,相关股东既可以提起维护公司利益的代表诉讼,又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区别所在。
简介: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