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需要借助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来达成交易目的。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正面回应,在第522条第2款中明确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确认了第三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弥补了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设计过于单薄。第三人在权利的享有受制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弱势主体。就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而言,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其所享有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未对对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必然会带来第三人权利的缺失。
简介: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第三人的信息时,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行政机关要么直接公开,抑或是以此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这就有可能使得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致损。解决的路径应是:一、细化告知程序;二、增加听证程序;三、涉及公益时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简介: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晚近发展关注的一个焦点。受益第三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有独立的请求权一直是一个难解的法律命题,其难点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和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关系,而且涉及利益第三人的类别,即何种受益第三人有权依自己的名义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其利益。英美合同法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从不认可到认可,经历了一个理念改变的过程,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改革和对约因要求的变化,确立了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趋于完善。在中国合同法中,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
简介:合同相时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责任,都扩大了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从而使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如何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我国是否应该引如此制度也将在此文中予以论述。
简介:本文以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分离为理论起点,构筑了民法上第三人保护问题的整体解释、分析的理论框架。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有两种分离,由此形成了两种第三人,它们各有其保护或调整的原因及保护方法。第一种分离是法律把生活关系的主要方面抽象为法律关系,将次要方面予以舍弃造成的,由此形成了因法律关系扩张产生的第三人,法律对这种第三人进行调整的原因是出于对公平的不懈追求,对这类第三人的调整方法是确认相对权效力的扩张与债的关系效力的扩张。第二种分离是法律在真实权利之上建构出权利外观,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产生的,由此形成了因权利外观产生的第三人,对这种第三人进行保护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保护方法是确立外观理论。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对争讼的标的一般是和本案被告有一种民法意义上的依
简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