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票据立法理念的转变票据作为一种代货币出现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制度是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而不断地发展的。在一定时期,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票据在经济上有诸多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不同的侧重点。(一)以汇兑、支付为中心的票据制度中世纪的法国,由于商人们定期汇集在一起进行贸易交易,为了可以避免在不甚安全的途中转运现款,汇票作为某种可以支付的手段出现了。公元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或称《商事敕令》(OrdinancesurIeCommerce),其中第五、第六章,即为有关票据的规则,这是近代各国票据立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典范。法国大革命之后,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法国商法典》(Codedeommerce),其中第一编第八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第110条至第189条)。但这里的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
简介:【摘要】票据立法原则主要分为有因论和无因论,我国《票据法》遵循有因论还是无因论学术界尚存在分岐。本文从票据有因论和无因论的差异入手,分析了我国《票据法》的立法选择。【关键词】票据有因论无因论立法选择一、票据有因论票据有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有因论与经济学领域的“真实票据理论”一脉相承,都承担证明票据与基础交易具有真实联系的义务,通过关注交易的前后环节来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票据有因论主要着力于微观层面,是一种关于票据行为或票据生效要件的实体规范,把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废以及有效性与票据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相联系,强调票据的效力要受其基础交易的影响,票据与其基础交易不能分离,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有因性是为防止利用票据进行欺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之前,法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成文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制定时间早,有因性历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