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有机会参加了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虽然是半途加入,但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状况却也是颇有感受,有点不吐不快之意,当然也希望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得以完善。
简介:破产犯罪立法研究沈贵明一、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具有一定职能的人员...
简介:把破产犯罪规定在破产法中,③关于破产主体我国现行破产法第41、42条所规定的破产犯罪主体,一种认为将破产犯罪暂时规定在破产法中
简介:
简介:基于破产立法观念的不断革新,我国破产法的重新修订已被提上日程,其中破产立法模式的选择是重中之重.通过对国内关于破产立法模式的各种观点生行分析,主张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
简介:论破产申请主体——兼谈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傅宏伟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通过都发生在1986年,前后历时11个月。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转变时期,尽管该法具有某种程度的超前...
简介: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九)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此规定之外,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还被规定在其他如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章节中。在如此庞大的权力下,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来规制,这是不科学的,是存在问题的。
简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分析比较关于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借鉴德国破产立法成功经验,剖析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诸多需要检讨之处,放弃现行破产法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主张把“债务超过”和“支付停止”作为清算中法人破产的独立原因,适用于所有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简介: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我国的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业重整程序,因我国新破产法规定有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
简介: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简介:“涉外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即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处在不同国家的破产,也可称作“国际破产”或“跨国破产”。所谓“破产欺诈”,又称为“欺诈性破产”,是指债务人在本国或国外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欺诈性的让与、赠与、交付或转移,以期拖延、毁抵或击败债权人,以破产为最终形式的行为。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经济合作日渐增多。
简介:<正>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立法基点,借鉴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现状国情,创新性
简介:<正>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
简介:摘要:随着集团性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的不足也日益凸显出来。特别是部分集团性企业本身没有基于公司独立人格进行严格管理,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亟待处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而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显然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探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运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摘要:破产法自诞生之日起,其无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还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同时兼有经济法、民商法的双重性质。本文结合当前实况,首先分析了破产法的意义,指出了其所存在的双重性质(经济法与民商法),最后探讨了其怎样摒弃不当行政干预,望能为此领域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简介:普遍主义和属地主义是解决跨国破产的两种传统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这两种传统的立法模式又逐渐发展为“修正的普遍主义”、“合作的属地主义”、“普遍程序主义”、“契约主义”等。在国际立法趋势上,都倾向于采取普遍主义、修正的普遍主义来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立法模式上的选择也决定了跨国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破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制度。我国在此问题上应逐步向普遍主义发展,以更加平等包容的态度对待跨国企业集团破产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跨国破产法律体系。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出现在20世纪中后期,该理论强调除企业投资人之外,其他社会主体对于企业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为确保企业的繁荣与发展,投资人及其代理人即经营者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客户、当地社区甚至全社会的老百姓密切合作。这样,企业就成为一个利益的连接点,企业在从事各种商业活动时,必须要考虑该活动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和他们的利益。企业不能再是投资人获利最大化的工具,也不能始终以投资人利益为终极关怀,而应当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
简介:银监会人士近日透露,与新的《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目前已进入立法进程,该法规条例出台后将更好地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2007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健全,专门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
简介:<正>绪论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作为法律制度,是对这种经济现象的特殊调节方式和解决手段,是在体现对债务人救济的同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而设定的一种司法上的特殊偿债程序。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也必然会产生破产。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
简介:<正>一、引言中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市场体制也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优胜劣汰,金融领域自不例外,也需要建立一套完整
破产立法札记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
自然人破产能力与我国破产立法
我国破产立法模式之选择
论破产申请主体——兼谈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
破产管理人责任立法研究
完善我国破产原因的立法构想
我国破产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现代破产立法的理念与运作
对涉外破产反欺诈问题的立法建议
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
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研究及其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启示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运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基于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立法模式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破产重整立法理念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进入立法进程
《企业破产法》:完善市场经济立法的坐标
国外破产制度的晚近发展及对我国金融破产立法的启示——以金融风险防范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