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简介:摘要: 目前,我国的教育在不断的完善,生命科学的教学在不断的完善, 生命科学中的许多科学说明诉诸目的论解释,对此,主流的观点趋向于一种历史性探讨,即寻找造成功能差异的演化机制以及控制这些程序逐代变化的规律。然而,这种途径受到自然化目的论研究路径的诘问。重新考查终极因,剖析目的阐释的逻辑困惑,得到如下理解:“目的”概念是指逻辑上的优先性而非时间上的优先,它并不为存在提供必然性的原因,而是探求如何可能,强调有关可能事态的模态,并考察某一状态产生某结果的倾向是否强化了机体再生产的趋势;目的反映了“未来实现的事”对“既有事件”的约束。目的概念与因果说明之间具有不可还原的异质性,二者构成了不同视角的科学说明。目的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出生物学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其自身的科学基础,因而不能被其他已有学科的科学哲学所支配。
简介:任何旅游目的地都面临着如何提供最好的社会福利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决策.决策的选择要涉及复杂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和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由于认识到旅游产业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回报,越来越多的省份、城市将旅游产业作为地方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注意到,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大尺度的目的地)需要在地方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和游客旅游体验满足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处理得当,旅游业可以成为扩大社会目标的巨大动力.许多地方正在为达成这个目标而谋求旅游目的地竞争力的提升.遗憾的是,没有一个完整的研究框架清晰地描述旅游目的地竞争力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本研究中,作者运用区域竞争的有关理论考察了旅游竞争力与目的地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影响旅游目的地核心竞争力的六个关键性因素,并构建了描述它们之间关系的模型.
简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无论是当前学说还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操作办法。对该问题,存在语义分析、规范效力层次分析、民法内外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区分、规范效力类型化五种主要分析模式。但这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均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目的解释和经济分析双重视角的分析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验证了这一解释模式的可行性。
简介:【导语】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中,“目的论”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存在”等形而上学问题,而且还与“实践”和“德性”等概念密切相关。然而,随着西方哲学在今日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目的论”问题再次引起了哲学家的反思。一些人认为西方传统哲学已经走到了尽头;另一些人则指出,现代性危机恰恰是对传统哲学背叛的产物。这些观点见仁见智,本身并无高低之分。而从思路上看,它们一般有两个基本方向:一是重读古希腊哲学家的经典,重新阐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思想;而柏拉图带有浓厚隐喻色彩的“目的论”与亚里士多德推理严谨的“目的论”交相辉映,彰显出那个时代独有的思辨魅力。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