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5月5日,河南省濮阳市春秋广告公司职工郭某、娄某在市中心广场草坪里的树荫下乘凉,濮阳市园林绿化工程处两名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处以10元罚款,并出具了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郭不服处罚,诉至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执法人员在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实施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处罚无效。同时,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执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濮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属引用法律不当。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对郭的罚款行为。退还对郭的10元罚款,并负担诉讼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