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强调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之获得,要求司法有效回应民众的情感需求,实现一种程序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两个效果的关系理论不再仅仅满足于统一论的直接叙事下,而是将司法裁判扩展为一种更加开放的程序性制度结构。对于两个效果的关系问题,应当对己经取得的理论实践成果加以梳理。更重要的是,明确新时期下社会发展出的新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提出的新要求。据此,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实现不在仅仅局限于静态的裁判结果上。如何对于整体意义上的、动态的两个效果关系如何优化实现?本文旨在完成以上问题的整理基础上,以一种程序主义范式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优化实现的困境,并尝试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简介:【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法社会学派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关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法学方法论视野下通过分析两派观点不同的原因,可以得出在法的实现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耦合互动的,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需要联系国家政策与社会现实,在保持客观中立态度下去深刻把握。【关键词】法学方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一、两派论战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法律是规范之学,是排除价值判断与道德评价的,他们追求的法律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在语义的框架内建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大厦,在法学家的理性发现中推动社会的发展。他们认为法学是研究实在法的科学,而不管是善是恶的科学,纯粹法学创始人凯尔森在对法律规范的分析中走的更远,他把法和经验事实相隔离,从法的先验结构中推演出纯粹的规范等级体系。总的来说他们强调的是法的法律效果,在中国的刑法体系重建的争论中我们发现了形式主义的影子,似乎与实证分析在背后起着理论支撑的作用。这里的法律效果的好和差是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能否与法律规范的指引相匹配是关键,注重的是法的形式正义,通过看得见的过程满足利益主体的诉求与期待,至于法的社会效果如何则不是这里探讨的标准。法律的让法律来管,道德的回归道德,两者界限明确了,才能彰显出法律的科学性,才能明确的看出法律的效果如何,两者的模糊状态不利于法律的进步与法律信仰的树立……
简介:摘要: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简介: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简介:<正>一般来说,国际投资对国际贸易有促进作用。过去学者们经常谈到直接投资带动了与投资内容有关的成套设备和原材料的出口。现在专家们又注意到海外子公司逆进口对增加贸易的作用。同时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直接投资对当地市场份额的占有,等同于出口的延长,是不表现为国际贸易的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途径。然而从本来的意义上来说,这毕竟是国际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国际贸易本身。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说明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有着替代作用。我们所说的替代意义在于:在市场容量限定的条件下,由国外进入的商品和要素二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具有替代作用。本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具体说明日商对华投资在中日贸易上引起的两重效果。
简介:在中国义务教育财政改革历史上,2005年的改革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基于三个省的学校和县级层面的数据,采用“准实验”设计和双重差分的方法,对这一改革的增量效果和分配效果进行了系统而严格的经济计量分析。研究分四个方面展开:(1)改革对以三种指标衡量的生均教育经费水平产生了何种影响;(2)改革是否缩小了学校间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3)改革过程中,那些原来支出水平低的学校以及农村学校是否获得了更多的经费;(4)改革在什么样的县效果更好。研究结果发现,改革提高了义务教育经费中来自财政拨款部分资金的水平和分配的公平程度,那些改革前获得财政拨款资金较少的学校,在改革后财政拨款明显增长。然而,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改革对于经费总量却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这些结果都可以在现行的政治经济学框架中得到解释。其政策含义也是明显的:如何保证在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增加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能够同时提高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是下一步制度设计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