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4年8月18R财政部正式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问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但是在一年来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简介:西方国家实行的环保审计依据是欧洲国际标准组织于199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与管理系统标准ISO14000。目前已颁布了5个子系统。其中,与审计有关的子系统有3个,即14010─—环境审计─—总则、14011─—环境审计─—操作程序─—环境管理系统审计、14012─—环境审计─—审计人员资格准则。环境审计─—总则要求各单位应有一明确的书面环保审计计划书,包括审计范围和执行单位,要求单位配备充分人力、物力,以支持审计计划的执行。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环保管理系统的审计,也适用于环保报告及合规审计。审计准则为:审计人员应客观、独立及具有胜任审计工作的能力,审计人员应保守业务机密,在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内靠自我判断
简介:<正>民间审计在诞生之初便以独立面貌出现,其审计意见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的客观与公正,而客观与公正正是以独立性为前提的。因此,关于民间审计的独立性,中外审计界人士大多数持肯定态度。著名审计学家莫茨(nlaute)及夏洛夫(sharat)认为:“在审计工作中,独立性的意义是如此地重要,以至于不需要任何证明便可确定独立性概念是审计理论结构中的一块基石。”(nlautesharat《philosophyofauditing》p204)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亦在“基本要求”一章中对独立性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独立性是民间审计本身固有的亦是
简介:<正>目前,在国际审计比较研究中,没有把我国社会审计(以下权且称为民间审计)纳入世界范围进行研究。本文力图就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民间审计方面的异同,来剖析我国民间审计制度的局限性,以期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一)机构设置的比较在西方,执行民间审计业务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其组织形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合伙组织、专门职业公司和个人开业。其中专门职业性公司同一般的公司组织是不同的,这种公司的所有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都必须是专业人员,并且只准向持有执照的独立会计师或另一专门职业公司转让股份,在经济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且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控制,并在财务、工作、人事、职能方面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这些特点为西方民间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奠定了基础。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理性投资者依赖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民间审计的职业地位日渐提高,其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断增长,从1991年福建省发生第一起针对审计人员的诉讼案,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到1998年投资者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等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审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日益增长,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是广大投资者,也是注册会计师应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那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为妥善地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吗?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不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