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回顾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近五十年光辉历程,应当说,劳教工作目标和宗旨一直以来是比较明确的。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八十年代的“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到九十年代的“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落实“三像”指示,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从创建劳动教养学校,创办劳教工作特色,到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再办劳教工作特色,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虽然这些提法和表述,带有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但却始终没有偏离教育人、挽救人这一主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劳教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财政保障不到位,劳教场所教育人、挽救人这一职能的履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临生存窘境的前提下,劳教场所不可能、也无力把劳教工作中心落实到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简介:在我国社会各界呼吁劳教尽快立法的今天,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影响着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涉及到国际人权斗争全局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对此影响更大,因为基层劳教工作干警长期处于生产、改造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劳教人员,具体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近几年来,广大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在工作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改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计名利、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党的劳教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教工作干警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
简介: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方面的几种模式,包括政教合一模式、政教分离模式、国教模式、政教合作模式、国家控制或主导模式。从我国目前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宗教组织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属于国家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宗教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并且必须依法活动,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活动可以实行依法监督,同时在必要时对宗教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给予关注和必要的支持。就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比较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高度关注。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中国学界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其中的一些格言式的论断,比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早已频繁地出现在法律学者与学生们的笔下和口中。在笔者看来,这本由4篇演讲稿汇集而成的仅仅8万字的著作,之所以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影响,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它以极其精练的语言,成功地揭示了西方文化(而不仅仅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以宗教一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同时,它也揭示了西方人以宗教一法律为皈依的生活方式。在这本书中,伯尔曼先生一咏三叹,以预言家和圣者的口吻,探析了西方宗教与西方法律的共通性,论证了法律离不开宗教、宗教也离不开法律这样一些相互关联的命题。
简介: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世界范围内各成文宪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人权的宪法保护不同,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各国宪法中具有扩散性保护特征。只有综合考量宪法规范中的宗教内容,才能准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宪法规范保护。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信仰自由权成文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从内容上看,成文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内容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主体自主选择与结社自由相结合的特点;从属性上看,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入世性与政治性并存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