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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持并科原则的观点认为刑法69条没有提到对附加刑也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69条的数个有期自由刑并罚时

  • 标签: 原则思考 数罪并罚原则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65、第66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这两种方法常被简称为"先并后减法"和"先减后并法"。人们一般认为后者处刑重于前者,即按"先减后并法"计算的刑期要比按"先并后减法"计算的刑期长。目前的教科书在说明这个问全时用的是举例法,而举例法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在逻辑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本文尝试用严格的数学方法对此进行表述。

  • 标签: 数罪并罚 刑期 计算方法 我国刑法 举例法 两种方法
  • 简介:<正>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未作过明确规定,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承认牵连犯,并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

  • 标签: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处罚原则 挪用公款罪 补充规定 刑法理论
  • 简介:<正>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 标签: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刑期 计算方法 判决 有期徒刑
  • 简介:数罪并罚的本体论是进行数罪并罚研究的基础,它为研究者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平台,对解决数罪并罚立法和司法上遇到的具体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数罪并罚的本体论主要包括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 标签: 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 本体论
  • 简介:按照刑法原则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 标签: 数罪并罚思考
  • 简介:<正>《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为周密完备的一部法典。它不仅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典的蓝本,而且对日本和东南亚各国的法律制度也产生过很大影响。尽管《唐律》受到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但不可否认,有些是合理的东西。

  • 标签: 赃罪 封建社会 数罪并罚 唐律 法律制度 枉法
  • 简介:通常认为数罪并罚意味着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而缓刑则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分子。二者看似矛盾,但确实存在交叉之处。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未明确数罪并罚中缓刑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而学术界对此也存在着争论。笔者通过对缓刑适用条件、对象、内容、意义的分析,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国内外法律关于数罪并罚中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认为数罪并罚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并介绍了适用情况。。

  • 标签: 数罪并罚 缓刑
  • 简介: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从而产生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 标签: 减刑 减刑效力 数罪并罚
  • 简介: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标签: 判决 刑罚执行 漏罪 刑期 判处 判刑
  • 简介:人民法院才发现邓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标签: 刑满释放发现 发现新罪 新罪数罪并罚
  • 简介: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不同刑种的数罪如何实行并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看法:其一,主张先将轻刑种的刑期换算为重刑种的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不少论著持这一观点,但在理论上尚欠

  • 标签: 刑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并科原则 自由刑 轻刑 判处死刑
  • 简介:对符合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应当依刑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新犯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顾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标签: 刑拘刑满 刑满应 应数罪并罚
  • 简介:讨论数罪并罚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问题是确定并罚的范围,以是否能够实现罪刑均衡为标准,我国数罪并罚的范围应当确定为:只对异种数罪进行并罚,同种数罪应按一罪进行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对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标签: 数罪并罚 范围 罪数
  • 简介: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亦符合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对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定两罪实行并罚

  • 标签: 不应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重伤 死亡不应
  • 简介:调高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其主要立法价值就是要协调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与最终确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两者间的合理关系,这首先应当遵循刑事立法政策的合理性原则。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刑期的调高与“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存在直接关系,但也不能由“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直接得出数罪并罚刑期总和应当调高的必然结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结果,可谓是“重刑化”和“轻刑化”折衷的适中,是刑事立法政策在数罪并罚立法条款上的体现。

  • 标签: 数罪并罚 刑事立法 立法政策
  • 简介:对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件,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重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导致对同类案件要么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么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存在将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和实质数罪混为一谈等问题.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肯定因果关系并不表明对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处.因为在非法拘禁这类封闭的作案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防止被害人自杀或他杀事件的发生,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视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 标签: 非法拘禁 自杀 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 不作为
  • 简介: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范某已于2001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日,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当年10月26日,范某再次盗窃触犯刑法。范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在能否对范某实行数罪并罚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而缓刑考验期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10月28日)起计算。范某再犯新罪时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启动,因此,不能数罪并罚。请问:对范某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志恩唐志恩同志: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范某又犯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限启动之前,既不是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也不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新罪,无法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找到是否数罪并罚的依据。由于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还存在十日的上诉(抗诉)期限,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覆盖...

  • 标签: 判决尚未 尚未生效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