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即指《民事证据规定》[1]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适用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作用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紧密关联甚至相互混淆。从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去理解预决效力条款的内涵,可以窥见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存在对预决事实的外延未予明晰、对预决效力在前后两诉当事人不一致时能否适用未作规定等两方面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2]第30条借鉴了争点效理论的若干合理内核和精细设计,对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均予以明晰。我们在完善预决效力条款时也应循此思路,对预决效力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合理划定预决效力的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进而实质上制约预决效力的滥用。
简介:邓琬案是始于唐德宗贞元年间,终于唐文宗大和年间的一个案件。该案非影响政治进程的重案,但反映了唐中后期司法运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变革:度支盐铁使及其下属监院、巡院掌握了一定的司法权,具有对本系统的中下层官吏,对盐商等商户、匠户等特殊人群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对贩卖私盐等特殊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这种司法权包括了逮捕、禁系、审理、断决等,并具有相对州县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度支盐铁使司法权的取得与'唐宋变革'大背景下的经济、政治和制度的变革有紧密联系。本文从对邓琬案件的复原开始,讨论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进而探究度支盐铁所具有的司法权范围及具体的运作问题。文章以具体案例展开,深入讨论唐代中后期的司法运作与变革问题,对目前唐代法制史研究中所存在的'重条文,轻实践;重前期,轻后期'现象有所补益。
简介:省高院举行2014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结项验收报告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家慧,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等院内外八位专家组成评审团对调研课题成果进行结项验收,各课题组汇报人向与会专家评委详细报告了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评委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公正客观的评审意见,点评了课题研究的不足之处。张家慧副院长指出了课题的值得肯定之处,并要求各课题组:一是课题研究尽量能够做到三个一:成就一批人才,解决一个问题,推动一项改革。二是参会的课题组成员要向课题主持人汇报验收会的情况,特别是专家组的意见、建议,再进行修改,提交审定过关了才能结项。三是还要进一步加强成果的转化,要将成果落到实处,解决实际问题。张家慧副院长对2015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