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推定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理论于一身的特殊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推定制度的产生以严格责任制的发展为基础,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自我完善。我国刑事推定的理论探讨深受英美法系“重程序而轻实体”的影响,多将刑事推定纳入程序法学的范畴,忽略了实体法推定责任规范的司法适用对证明责任分配等的程序启动功能。在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中,实体法上以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入刑,而程序法上却只有无罪推定原则,立法者对推定规则的程序适用采取的是默许态度。在刑事推定规制路径的重构上,立法犯罪圈的划定应以人本主义理念为价值导向;刑事推定立法技术的归正,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平衡人本主义理念导入与立法价值择取之间的冲突为技术标准。
简介:近年来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代表的公害犯罪层出不穷,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对此捉襟见肘,为此有必要适度引介入刑事推定规则。实务中刑事推定常与形式推理混淆,应在理论上加以区分。在公害犯罪中适度确立刑事推定规则,作为事实认定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内生需求。确立刑事推定规则必须论证其在无罪推定铁律下的正当性。在公害犯罪中适当建立刑事推定规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初衷并不必然排斥;通过降低刑事推定的反证要求,不会过分加重被告人负担,也可以被公众接受,因而能够在最大化保护法益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人权;公害犯罪中原则上只能确立可反驳型推定规则。
简介: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推定建基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高概率联系,故所有推定均可被反驳。该论断仅适用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的创设基础除概率外还存在诸如避免诉讼僵局和追求程序便利等与概率无涉的因素,这决定了不可反驳的推定存在于法律推定领域。不可反驳的推定与法律拟制在外显状态上都具有事实的不可反驳性,但两者所含的不可反驳的事实却存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不可反驳的推定在我国民事领域主要适用于对主体内心意思和标的物客观属性的推定。在语言表达上,应当尽可能通过“推定”语词表达法律推定,并以有无“除非受推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这一语言范式区分可以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