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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唐朝元和年间,淮西的割据为朝廷心腹大患,宪宗派裴度亲往督战,令狐楚起草《授裴度彰义军节度使制》.制辞引起了裴度的异议,宪宗从度意改换制辞,并罢楚学士之职.事实是制辞并不存在阻碍用兵的实际效果,令狐楚亦无动机的可能性和手段的可行性,宪宗与裴度是借此机会平息对淮西罢兵的争论,以维持讨伐大局.令狐楚是主战与主和两派斗争的无辜牺牲品.

  • 标签: 藩镇割据 讨伐淮西 令狐楚 裴度 唐宪宗
  • 简介: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都是法益冲突的结果,)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涉及重大法益的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中通常有明文规定

  • 标签: 事由研究 正当化事由
  • 简介:《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各国的合同法亦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

  • 标签: 事由探讨 免责事由 合同免责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抗诉事由作了细化,再次体现了检察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制定之后必须进行法律适用,如此方能实现立法本意。因此,如何理解新法规定的各项抗诉事由,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抗诉监督的属性。对新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作了一一分析,以方便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 标签: 民事抗诉 抗诉事由 认定事实 法定程序
  • 简介: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我们广泛地参考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与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国际通用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判例,同国际公约与惯例接轨,在这种制度之下,抗辩权规制就算是一种特殊的例外。本文以对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为研究对象,并以实证作为分析,研究其运用情况。

  • 标签: 合同法 不安抗辨权 债务职责
  • 简介:检察机关参加式诉讼的利与弊李蕴辉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了十几年实践后面临着修改。就审判形式来说,很多人提出抗辩式诉讼的设想,如这一设想为立法所肯认,就意味着审判制度乃至诉讼结构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尤其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影响尤为重大。本文在...

  • 标签: 检察机关 抗辩式诉讼 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 抗辨 举证责任
  • 简介: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借签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再审事由

  • 标签: 民事案件 再审事由 司法公正 大陆法系 中国
  • 简介: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 标签: 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 其他再审事由 无效之诉 回复原状之诉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拥有者,他们的权力同样会存在滥用的危险,且法官一旦滥用权力,滋生腐败,那么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座堡垒的司法将不复存在,司法将无法发挥吸纳社会不满的作用。西方哲人掷地有声的警句"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一个坏法官比什么都坏"则充分地反映了法官腐败对整个社

  • 标签: 万古不易 行为责任 惩戒制度 改判率 西方哲人 发回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对民事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但是由于我国采纳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在侵权责任立法方面特别是免责事由方面存在不易理解的方面。文章试图对与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相关的概念,如: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违法阻却事由等概念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的规定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 标签: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违法阻却事由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祖军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契约约定的赔付责任。不可条款的设立,是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保证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殊条款,是因为此类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在合同签订若干年后,

  • 标签: 人寿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寿险契约 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
  • 简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是用以对抗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工具,它具有独特的构成机制和功能,不能为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包容,具有独立性。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表现为新闻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具有可靠来源和具有新闻价值,前者从新闻源上、后者从新闻质上阻却了新闻活动的违法性。

  • 标签: 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性 对抗 独立性
  • 简介: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是研究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再审事由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有着相同之处,但是不同的诉讼目的、诉讼模式及证据制度给两者带来较大的差异。通过再审事由的比较研究,以期对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提供一些借鉴。

  • 标签: 行政诉讼 再审 民事诉讼 比较
  • 简介:对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进行区分,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行为的性质,而且,这还是当前“双轨制”处罚体系适用的前提。但是,形式标准说、必要防卫标准说和伦理说等都难以划分两者,最终只能根据法益保护“基本规范”揭示两者的不同。免责事由为裁判规范,其之模糊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规范的消极要素的正当化事由系行为规范,其之判断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有些辩护事由具有双重性,既能阻却部分违法,也能阻却部分责任。坚持两者的分立,不违反禁止多重评价原则。

  • 标签: 正当化事由 免责事由 民法 刑法 责任
  • 简介:违法阻却事由与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系不同的概念,我国侵权法应在承认违法性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违法阻却事由以独立意义。应该在坚持“结果不法说”的违法性理论前提下,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进行有限的违法性推定,将属于合法权利行使的部分从传统违法阻却事由中剥离出去。要深刻把握违法性与可责性在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中的不同价值及内在逻辑顺序,以“结果不法说”为基点,将违法阻却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明确虽具违法性但不具可贵性加害行为的定性,并以此为契机,确立“侵权行为”在现代侵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 标签: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性 侵权行为
  • 简介: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范畴,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我国现有离婚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模式在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着种种困难,应当将其修正为以情感破裂为表征的夫妻关系破裂,必须考量家庭实体形成过程中存在的赡养对象、抚养对象、财产与债务等社会关系。

  • 标签: 离婚 感情破裂 社会因素 家庭实体
  • 简介: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与作为被告防御方式之一种的抗辩完全不同。抗辩事由是阻却法律效果发生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具有独立性、派生性与例外性。如果狭义构成要件涉及复杂的权衡过程,则无法从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抗辩事由。由此决定,外来原因虽在无过错责任中存在较为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在过错责任中不构成独立的抗辩事由

  • 标签: 侵权法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缺乏研究,更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其加以重视和完善。本文认为,应当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犯罪论体系中,应当明确"但书"规定的内容,在明确界定超法规正当行为和期待可能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它们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

  • 标签: 犯罪阻却事由 应然定位 但书 超法规正当行为 期待可能性
  • 简介: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是在不法类型判断基础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定位明确,判断严谨。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往往被混入免责事由之中,定位游离,功能弱化。要对正当化事由进行刑民关系考察,在民法上就必须切割“违法性’’与“过错”。对于“明定’’的正当化事由,在解释论上要尽可能消解刑民规范冲突以维护其“互通性”。就“续造’’的正当化事由而言,效力局限于其被认定的法领域,并不当然在其他法领域有效。

  • 标签: 正当化事由 刑民关系 明定续造 规范冲突
  • 简介: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被迫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无罪过事件"之正当化违法阻却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之可宽恕行为、可部分宽宥的当罚但罪轻之"过限负效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基于过失还是故意,将自身置于威胁或危险环境中,其应该预见他人有强制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故丧失辩解因受胁迫而作出致罪行为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竭尽所能中断与胁迫行为实施者的一切联系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行为人仍可据此在法庭上提出"罪小责轻"的请求。

  • 标签: 被迫行为 类型化 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