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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嘉庆到道光时期,承担裁判职能的官僚认识到,历来的裁判措施已经难于应对盗案增加的局面,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基于这样的立场,这一时期的盗案裁判发生了种种变化,或者说有些变化在这一时期变得显著起来,如报告案件发生之通禀、现场勘验的委任、上申地的变更、解审地的变更、窃盗等案件解审的部分免除、恭请王命与就地正法、锁带铁杆与锁带石墩、保障经费、条例规定形式的变化等。这些变化来自直面裁判经费不足困境的地方官的奏请,这些个别性对策最终得到了皇帝的承认,以所谓弥缝式的形式发挥着作用。其整体特征体现为重刑化倾向、省内管控的增强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分权化等。

  • 标签: 嘉庆 道光 盗案 裁判 弥缝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