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国内外美术教育中,关于美术教育评价方面的研究已有许多的研究成果,但国内美术课堂中,美术学习评价仍然是美术教学实践中最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忽视对学生美术创作学习中“创意”的评价。本文依据《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评价建议中所倡导的加强形成性评价和自我评价的精神,我们不仅要学会依据美术作业评价学生的美术学习的结果,而且通过考察学生在美术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评价学生在美术学习能力、学习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小学生美术创作学习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具体的美术教学实践中的课例.提出了相对有弹性的评价小学生美术创作学习中“创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帮助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